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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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二、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确定专题,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专项工作报告。”
  三、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其专项工作报告。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明确有关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限的,有关机关应当按时提出。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
  五、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执法情况报告一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删去第二十九条。
  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九、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审核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
  十、第四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此外,将第五章的章名修改为“询问和质询”,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3年2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并在五日前提供有关材料,但特殊情况除外。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五)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主任会议确定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和其他途径,使全省人民及时了解。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再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随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的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就有关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八条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提请任免的机关作进一步了解、提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应当不定期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确定专题,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由省长、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工作。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分别由主任、厅长、局长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其专项工作报告。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执法情况报告一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明确有关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限的,有关机关应当按时提出。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一条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按照主任会议决定的答复形式和时间予以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人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三十五条提质询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作答复;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超过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审核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
第三十九条议案经审议,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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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第 12 号
《景德镇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8月14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舒晓琴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景德镇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第23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内的罚款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不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可以暂停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四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具体代收罚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市区(含珠山区、昌江区)为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市交通银行和市城市信用社;乐平市、浮梁县的罚款代收机构由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市(县)支行共同研究确定。代收机构应当从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出发,与行政机关共同确定相应的代收网点。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每个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只能与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家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一个代收机构为几级财政代收罚款的,要做到帐目分开,缴库级次不混。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二)具体代收网点;
  (三)代收机构上缴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内,行政机关应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代收罚款协议所定的罚款项目为代收机构办理专用帐户开户许可证。
  原已代办罚款收缴业务的部门,也须按规定补办专用帐户开户许可证手续。

  第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法定内容,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网点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罚款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议。上级行政机关经复议改变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罚款决定的,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国库中退付。代收机构不得从罚款收入中冲退。

  第九条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条 代收机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收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
罚款收据必须使用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款收据一式四联,一联缴款当事人交行政执法机关;一联给缴款当事人;一联报财政部门销帐;一联由代收机构留存。罚款收据由代收机构到同级财政部门领用和缴销。

  对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到同级财政部门领用和缴销罚款收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代收机构必须于代收罚款三日内办理缴库,不得占压、挪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每月终了后5日内定期同财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对帐,将行政执法机关名称,罚款类别,罚款数额等内容汇总填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保证代收的罚款和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一致。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未制定手续费标准之前,按代收机构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1.5%支付代办手续费给代收机构, 手续费从上缴的罚款收入中列支。

  第十三条 代收机构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作出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分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同意美国 加利福尼亚州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同意美国 加利福尼亚州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5号)

 

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根据专家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Kings县葡萄输华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经中

美双方检疫部门协商,我国同意美加州Kings县葡萄出口我国。具体进口检疫要求按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动植检植字[1997]23号文件执行。

  附件:加利福尼亚州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果园和冷藏库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美国加利福尼亚洲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果园和冷藏库名单

 

  果园(种植者)     地址           城市     县

  Bill Verdegaal     13555 S.11th       Hanford   Kings

  Blackstone Ranch    P.O. Box 488       Corcoran  Kings

  Bujulian Broa     291 N. Sixth Avenne   Kingsburg  Kings

  Duane L. McCurchan   6800 E. Barstow Avenne  Kingsburg  Kings

  Engene Ornalles    14831 18th Avenue    Lemoore   Kings

  Frank Rocha      6384 Chico Avenne    Kingsburg  Kings

  Griswold Bros     4805 Clinton Avenne   Kingsburg  Kings

  Jerry Stewart     13358 Elder Avenne    Hanford   Kings

  Joseph Jackson Farms  958 N. 5 1/2 Avenne   Kingsburg  Kings

  Lioyd Bookout     5506 13th Avenne     Hanford   Kings

  Michael Murray Farms  4217 12 3/4 Avenne    Hanford   Kings

  Murad Farms      6502 Barstow Avenne   Kingsburg  Kings

  Pacific Valiey Ag Inc. 753 South 5th Avenne   Kingsburg  Kings

  Robert Badesei     217 W. "D" Street    Lemoore   Kings

  Verdegaal Bros     13555 S. 11th      Hanford   Kings

  Warmerdam Packing   15650 Excelsior Avenne  Hanford   Kings

  冷 藏 库

  Bujulian Bros.     291 N. Sixth Avcnne   Kingsburg  Kings

  Warmerdam Packing Co. 15650 Excelsior Avenne  Hanford   K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