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环境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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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环境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环境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9〕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环保责任,市环保局、市监察局拟定的《广元市环境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广元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是指在广元市辖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承担的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监察、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对广元市辖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并对本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责任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二)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四)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贫瘠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六)对辖区内的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

(七)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八)对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审批或上报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广元市监察局责任

(一)对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开展行政监察。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责任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

(三)依法征收排污费。

(四)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新建(包括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事故。

(六)负责辖区内环境质量信息的统一发布。

(七)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

(一)对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审批和核准的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向具有相应权限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能审查相关文件。

(二)对省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八条 广元市经济委员会责任

(一)对市级审批权限的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指导和督促检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三)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与防治工业污染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第九条 广元市规划和建设局责任

(一)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业主应提供由环保部门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把好城镇建设项目选址关。

第十条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责任

(一)办理采矿权登记,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环保部门的意见。

(二)依法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

(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在受理核准企业(个体)登记申请时,凡在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环保审批手续为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保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核准该项目或核准为筹办。

(二)在《营业执照》年检工作中,严格审查企业的经营范围,若企业擅自增加了需环境评价的经营项目,应要求提交环评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方可通过年检。

(三)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关闭的市场主体,工商局应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广元市公安局责任

(一)负责机动车辆、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汽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广元市水利农机局责任

(一)依法实施对河道采砂管理,对影响水环境的阻水物及漂浮物进行处置。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综合整治。

(三)负责江河新开排污口的设置,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进行行政审批。

(四)依法严厉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水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广元市交通局责任

(一) 负责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二)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环境监管。

第十五条 广元市农业局责任

(一)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综合利用秸秆,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秸秆禁烧管理工作,推广生态农业,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制定基本农田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经济发展规划。

(三)协助环保部门对农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广元市畜牧食品局责任

(一)协助县区政府依法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

(二)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监管。

(三)依法负责对辖区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指导养殖业主科学选址、饲养,配套建设使用环保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责任

(一)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主管的各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广元市卫生局责任

(一)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三)协助抓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第十九条 广元市文化局责任

(一)协助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环境质量监督检查。

(二)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

第二十条 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

(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监督管理。

(二)协助环保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清净下水”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元市银监局责任

(一)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二)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贷款。

(三)监督各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元市商务局责任

(一)依据环保部门提供处罚决定书,暂停受理有关企业出口业务申请。

(二)合理规划屠宰企业布局,切实加强对屠宰企业依法管理,严防环境污染。

第二十三条 广元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责任

(一)协助市环保部门对市城区噪声污染进行执法监管工作。

(二)负责商业占道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建筑工地施工噪音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

(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者产品;

(五)对严重污染环境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以及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

(八)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

(九)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者擅自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或经营许可证;

(十)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认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

(十一)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

(十二)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

(十三)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

(十五)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十六)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

(十七)因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者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冲突,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元市环境保护局、广元市监察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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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3年3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朱基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政府五年工作,充分反映了各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清醒地指出了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报告对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是切实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五年,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齐心协力,艰苦奋斗,战胜各种困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国务院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对今后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会议对上届国务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指出,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做好今年工作,意义重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会议强调,保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要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着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保持投资较快增长。在继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认真做好财税工作,继续大力增收节支。
会议强调,要继续把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三农”工作。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的投入。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继续深化农村各项改革,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协调和指导,维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广泛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扎扎实实推进西部大开发,认真落实西部开发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加强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地区协调发展。
会议强调,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稳步实施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推进财税、投融资体制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不懈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法制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市场环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进多边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继续做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各项应对工作。
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改善就业环境、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加强“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工作,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搞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做好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工作。
会议强调,要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继续加大对科技、教育的投入。抓紧制定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继续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继续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会议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卫生、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侨务政策。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
会议要求,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搞好政府机构改革,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继续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强化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关心群众疾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会议指出,要维护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和发展,严格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面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解决台湾问题的八项主张,积极推进两岸直接“三通”,早日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会议指出,要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和合作关系,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推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心同德,奋发图强,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为做好2011年(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在重点认定领域内(见附件一),认真做好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遴选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二、三、四)。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每个省(区、市)择优推荐不超过8家,有创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择优推荐不超过13家(其中创新型城市的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家)。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信委(经贸委)的由省级经信委(经贸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家认定和省市认定职能分开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经贸委)、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六、请于5月15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我委。
附件:一、2011年重点认定领域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407574110502096.pdf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四、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407574112561437.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
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
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
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
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
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
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
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 月
15 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
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
立案审查。3、走私违法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 万元、企业专职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 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
值不低于2000 万元。


附件三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
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
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
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
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
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
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
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 年之内)及其经济
效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
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的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