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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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09〕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服务管理,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指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标准:

(一)重大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中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三)对全市或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生态农业、环境保护项目;

(四)对全市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项目;

(五)上年结转到当年继续实施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按阶段分为收尾、续建、新开工和预备项目。

收尾项目是指工程建设基本完成,计划当年投入使用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已于上年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

新开工项目是指审批制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准制项目完成申请报告核准;备案制项目完成项目备案,项目计划于当年年底前开工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计划于当年办理前期手续,第二年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其中,审批制项目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或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核准制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经济和社会相关发展规划;备案制项目完成项目备案。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议,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直接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草案;

(三)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遴选,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会同市政府目标办等部门,结合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建设目标,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第三章 服务措施



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一经确定,由市政府颁发《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卡》,作为项目优先、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和费用减免的凭证。

第七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项目的相关手续应优先并加快办理。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手续纳入 “绿色通道”办理程序;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手续,资料符合要求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明确提出补办手续、补充资料的要求。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上优先安排和调剂土地利用指标,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必需用地。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上级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银行贷款贴息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市农业、科技、技改、价调、循环经济、信息化等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

第十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推介。对需要发行企业债券且符合发行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窗口服务,积极支持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交通、电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服务工作。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优先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搞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负责协调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重点项目实施,严厉查处、打击破坏和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四章 跟踪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和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反馈制度。项目法人须严格执行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信息联络员,在每月3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项目建设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机制。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和召集有关单位召开重点建设项目协调会议,加强目标执行情况的跟踪和服务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涉及重大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其它事项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把市重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其认真办理,限期办结,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发重点项目进展信息,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六条重点项目实行年度建设目标考核制。考核主要内容为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信息报送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每年年终统一对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由各项目法人提供全年完成情况总结,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每月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全年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取消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措施。

第十九条对确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无法完成当年目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可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目标办等部门审查同意后,作适当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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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高校校办产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高校校办产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93年8月30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推动校办产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铁路高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办产业,是指由学校创办或参加创办且为主管理(含与外单位联营或与外资合资、合作)、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1、产权归学校所有(合资企业指校方产权)。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3、收益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4、按学校的规定管理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主要经济指标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学校核备。
第二条 发展校办产业的宗旨是: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学、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发挥高等学校综合科学技术优势与人才优势,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实用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增加学校收入,提高教工待遇,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条 发展校办产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2、学校对校办产业行使资产管理,保障对企业财产(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技术资产、增殖资产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3、学校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权,校办产业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校办产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禁止将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成果向外界泄露、盗卖或投资谋取私利,如需进行技术转让,必须经学校批准,并由学校指定的代表履行法律手续。
5、促进本校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接受学生实习和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
6、学校兴办、撤销或合并校直属校办产业,须先征得教育司同意,再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条 学校应明确校办产业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本校各类校办产业。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本校有关校办产业的管理制度,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推举校办产业的法人代表,经校长批准后报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对新建、联营、撤并校办产业进行审查,校直属校办产业征部教育司同意,其他校办产业征校长同意后,报工商管理部门审批。
4、会同财务部门审查校办产业向学校或铁道部提出的投资或贷款申请并给予安排。
5、协调学校各业务部门与校办产业的关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适合本校的校办产业资产收益分配方式、比例或定额;会同财务等部门考核校办产业经济效益、财产保值、增值指标;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6、督促校办产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并对事关学校重大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予帮助和指导。
7、汇总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类统计报表,并对校办产业年度工作情况、经济效益写出分析报告报教育司。
第五条 校办产业可以享受下列权力与优惠政策:
1、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2、享有以学校校办产业的名义开展业务和参加各种工商活动的权利。
3、在部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和事业编制总数内,可根据学校规定自主安排人员。
4、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企业编制的人事管理制度。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在学校统一部署下开展,评审中应着重考核其在校办产业的生产、项目开发、成果推广等工作中的实绩。学校派入校办产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回学校工作,学校应预留其相应的聘任指标。合同制职工评聘技术职务不得占用学校职务聘任指标并只在本校办产业内有效。
6、享有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各项有关优惠政策,可享受铁路高校校办产业低息启动资金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第六条 校办产业需承担下列经营责任:
1、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
2、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接受校办产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逐步实行全面成本核算。校办产业利用学校的固定资产、能源材料、人员、成果、专利等均为有偿占用,所支付的费用计列成本,逐步完善分级管理目标成本责任制,按成本计划节奖超罚。
4、建立分配约束机制,根据职工是属于企业还是事业经济,决定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逐步建立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金、社会福利与保险等制度。发展较快、经济效益较好或占用铁道部、学校的贷款、固定资产较多的校直属校办产业,拟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集团经营和股份制试点。
第七条 铁道部教育司负责铁路高校校办产业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铁道部教育司。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由于刑法中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进行表述,未对该罪罪状予以叙明,两高也从未对该罪给出统一、详尽的相关司法解释。加之聚众斗殴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学界对聚众斗殴罪争论不断,司法实践中更是标准不一。笔者认为,必须准确把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在认定聚众斗殴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把握聚众斗殴罪中“众”的含义

三人成“众”,“聚众”就是“纠集三人以上的行为”,但对“三人”的理解恰是争议所在。如:聚众斗殴要求至少有双方互殴,是否要求互殴双方均达到三人以上?一方是三人以上,而另一方仅一或两人是否可以构成本罪?双方人数均未达到三人,但总数达到三人的,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纠集者是否包括在人数内?

笔者认为,第一,聚众斗殴罪中的“众”应该理解为斗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达到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任何一方未达到三人以上就否认聚众斗殴的存在,有放纵犯罪的嫌疑,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因此,达到三人以上的一方即可构成本罪。另一方因为缺少“聚众”的要件而不构成本罪;第二,如果双方均未达到三人以上,即使双方人数相加达到三人,也不能构成本罪,而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斗殴行为,如果在斗殴中有其他犯罪发生,则可认定为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等。因为,至少一方聚众三人以上实施斗殴才能达到聚众斗殴罪所要求的侵害公共秩序的程度;第三,纠集者是否包括在“众”之内,取决于纠集者有无亲临现场指挥或参与斗殴,若有亲临现场则应计算在内,反之,则不包括在内。另外,虽然我国刑法只处罚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处罚一般参加者,但一般参加者仍应计算在聚众人数之内,成为量刑的重要因素。

二、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亦成立本罪

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不以双方均具有斗殴故意为限。只要是一方具有聚众殴打另一方的故意,即使另一方系出于抵御脱身的目的进行了回应,而并非出于“斗殴”故意,也不影响对挑起打斗的一方聚众斗殴行为的认定。总之,斗殴在客观方面虽然具有对偶性,但主观方面不需要斗殴双方均具有斗殴的故意。

实践中,出于报复泄愤的动机,单方纠集他人以多数殴打少数的斗殴形式在增加、蔓延,这是一种传统聚众斗殴犯罪的变种。

三、聚众斗殴的着手既遂标准

刑法学界对聚众斗殴罪的着手、既遂问题争议较大。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试图聚合均为犯罪预备阶段,统一集合或者赶赴斗殴地点为犯罪的着手,发生斗殴发生斗殴是该罪的既遂。因为集合完毕并欲前往斗殴地点时,对社会公共秩序这一法益的破坏才开始紧迫起来,才能认定为该罪的着手。若为斗殴而聚集完毕并在前往斗殴现场的途中或已经在现场对峙被警方扣押,应认定为该罪的未遂。若为斗殴而聚众后,到现场却协商解决,和平离开现场,未有斗殴行为的,由于双方自动放弃斗殴,应认定为该罪的中止。

四、聚众斗殴型与寻衅滋事型犯罪的区别

第一,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不同。单方聚众斗殴型犯罪常带有报复性,往往是对方有人与己方发生过矛盾,从而聚集多人,欲以殴打对方的形式重新夺回利益或脸面。而多人合伙寻衅滋事更多的是为了打人取乐,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明确理由,无确定目的。在实践中,从主观动机这一角度可以比较明显地区分两罪。

第二,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是否确定。单方聚众斗殴型犯罪往往表现为有组织、有策划的行为,对斗殴的时间、地点都事先确定,犯罪对象也仅限被斗殴方。多人合伙寻衅滋事型犯罪的犯罪对象随意性较大,往往表现为随意纠集几个人,不分时间、地点、方式,见人就打,被打者往往不知被谁打,为何被打。

第三,暴力程度的要求不同。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程度没有要求,只要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即可构成本罪。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则要达到“情节恶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