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国务院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18:08   浏览:8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国务院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国务院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新出字【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署直各单位,署管各社会团体:
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594号令)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595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两个新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两个新条例的重要意义
《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是我国新闻出版管理的主要行政法规,这两部条例的修订是适应新闻出版业改革全面推进、新媒体新业态加快发展和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行业监管的需要而进行的,是新闻出版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突出了出版产业发展和新闻出版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明确了新媒体、新业态管理的原则要求和授权条款,进一步落实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改革了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体制,充实了支持、鼓励重点出版物的范围,强化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调整了音像制品进口、发行制度和监管部门,明确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简化了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程序要求。两个条例的修订对于加快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完善准入退出制度、规范出版单位依法经营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新条例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抓好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组织两个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作为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以培训班、座谈会、问题答卷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学习培训。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出版发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全国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要人手一册,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条例的重要意义、条文精神,并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实际,研究相关管理规定。要通过学习牢固树立遵法守法的意识,严格依法经营;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在学习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加强行业监管水平。
  三、尽快制定和完善配套规章和制度
  总署已经根据两个新条例修订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还将根据两个新条例的规定和授权,制定或修订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管理办法、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完善两个新条例设定的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办理要求。各地也要根据两个新条例的规定和授权,抓紧清理现有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两个新条例不一致的要尽快修订或废止。
  四、切实做好两个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两个新条例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有很多新要求、新表述,特别是在准入退出管理、出版物质量监管、综合评估、出版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强化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对照新条例,认真梳理本机关、本部门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各项职责的变化情况,深入研究法规修订后对日常工作程序、工作条件等提出的新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完善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新条例的顺利施行。各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要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管理,并配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各地方、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实施条例,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履行职责情况及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自查,总署将采取适当形式进行督促检查。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商品包装物广告的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原则定性和处理:

(一)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

对于认定为含有虚假内容的包装物广告,应当立即停止广告的发布。可以责令并监督有关当事人采用粘贴、覆盖等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虚假包装物广告扩散或者以其他形式继续发布。

(二)包装物广告含有其他违法内容,但不构成虚假的,依照《广告法》相应规定处理。上述违法广告一般不采取商品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案件的管辖,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辖: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4]16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查处。广告主在本省辖区的,照此执行。

(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立案尚未结案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指定一省进行统一查处。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9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高莎薇(女)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二、任命林文学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三、任命李勇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四、任命金克胜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五、任命虞政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六、免去邵文虹(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七、免去刘志新(女)、张爱群(女)、许淑琴(女)、张文斌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