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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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6]27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浔阳、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中广场管理,规范广场秩序,维护市容环境和广场设施的完好,现将《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中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广场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和中广场进行建设、经营、集会、娱乐、观光、休闲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和中广场管理范围:东、南、北为广场边道路侧石,西为喷泉和水幕电影设施边线,此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场地、绿化、水域、声、光、电设施及其它设施。远州国际大酒店后山绿化及南湖宾馆职工宿舍旁的停车场纳入和中广场管理范围。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和中广场的管理,并成立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广场的维护、维修、经营等工作,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和中广场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1、广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2、广场设施运行、维护、维修、经营;
3、广场绿化养护;
4、广场秩序维持;
5、广场安全、消防、防汛工作;
6、政府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六条 在和中广场及其周边区域兴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对建筑物进行外部包装、装饰,应当不影响和中广场观赏、休闲以及整体效果,并按规定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后实施。和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广场内部的兴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除清扫、洒水、工程维修、救护、公安等特种车辆和童车、轮椅车外,其他各种车辆不得在和中广场行驶、停放。
重大活动期间,市公安机关应当对和中广场周边进行交通管制,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凡在广场举办各类活动的单位、团体或者个人,均须向广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在和中广场组织任何聚会、游行、演讲等活动。
第九条 在和中广场举办的各类活动应当交纳场地及设施使用费,有关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条 和中广场管理机构在不影响环境、功能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设置必要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和中广场的场地使用收入、服务收入、罚没收入均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和中广场管理和设施运行。
第十二条 和中广场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广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市财政、建设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专用。广场建设、改造资金由广场管理部门向市政府申报,市财政审核,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广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采摘花卉、损毁树木、践踏草坪;
(三) 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张贴、吊挂;
(四) 挪动、侵占、毁坏、偷盗果皮箱、景观灯、喷泉及其它公共设施;
(五) 焚烧树叶、垃圾;
(六)擅自散发广告;
(七) 流动叫卖、兜售物品、擅自摆摊设点活动;
(八) 擅自设置旗帜、条幅、气球及充气拱门等物;
(九) 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十) 躺卧、露宿、乞讨、算命、占卜、卖艺;
(十一) 携带宠物、燃放烟花爆竹、溜旱冰、球类活动;
(十二)在荷花池里洗涤、嬉戏及向荷花池投掷物品;
(十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以及进行宣传淫秽、色情、迷信和暴力活动;
(十四)其它影响市容环境、扰乱广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和中广场放风筝应当在国旗台以西的广场中心区进行,亲水平台等其它休闲区不得放风筝,放风筝时不得影响他人的游览、休闲、娱乐等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在和中广场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不得放风筝,但广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提前一日告知。
第十五条 和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景观灯、音乐喷泉和水幕电影的开放时间向社会公告。如遇大风、大雾、大雨、高温或者危害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和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规则,设置提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标识的样式、色彩应当美观,与和中广场景色相协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属治安、交通安全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属其他范围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有关机关根据职能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和中广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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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政〔2006〕90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0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芜湖市市区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转发民政部等国务院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民福字〔2006〕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指符合《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并需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救助对象,以及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及救助工作。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孤残儿童发生危及生命疾病的医疗救治和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原则。

急(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由定点医院接诊救治;对初诊后无需住院治疗的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院进行相应处理后,本人自愿受助的,由接诊医疗机构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按规定程序救助。

第五条 弋矶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宣城地区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定点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

第六条 公安、市容、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直接或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就近送至相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其他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乞讨病人时,也有责任和义务将其送至相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在市救助管理站内发病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120”急救中心接送至相关定点医院治疗。属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的同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帮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消毒和防疫工作。

第七条 定点医院接诊后,在救治的同时应及时填写《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交接单》,并在24小时内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对其身份、救助类型进行甄别和确认。对符合救治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第八条 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的诊断和救治,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并在医保病人甲类用药目录范围内用药。

第九条 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救助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并将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单独记帐,单独核算。

第十条 流浪乞讨病人经治疗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属于救助范围并自愿接受救助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给予救助;无正当理由不出院的,定点医院可以终止救治。

第十一条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市急救中心和各定点医院每半年将收治流浪乞讨病人发生的急救转运(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医疗(住院医疗费在现行基本医疗与定点医院定额结算额度内据实结算)及住院伙食费(按照市救助站内受助人员伙食标准执行)等报市卫生局、财政局、救助管理站共同审核确认后,先由定点医院承担10%,其余部分按以下方式结算:户口在本市市区的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费用,由户口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支付;户口不在本市市区的流浪乞讨病人救助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先行支付,年终按市、区两级财政五五分担,区级财政承担部分按各区财政收入占区级财政收入汇总数比例分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按龙山街道收入数),纳入市区年度财政结算。

2006年发生的收治费用按本办法结算。

第十二条 对无法查明姓名、地址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无效死亡的,由定点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及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和市殡仪馆。市殡仪馆在接到定点医院通知后,在12小时内将遗体运至市殡仪馆。市救助管理站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芜湖日报》上刊登《认尸公告》,《芜湖日报》应予免费刊登。定点医院所属派出所经审核《死亡医学证明书》和《认尸公告》确认死因正常的,在《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单》上签署“准予火化”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市殡仪馆在接到市救助管理站送交的,由定点医院所属派出所签署意见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单》以及《认尸公告》的复印件之日起7日内无人认领尸体的,即行火化尸体,其丧葬火化费用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三条 民政、卫生、公安和市容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对因工作不力、推诿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费用的,由财政部门追回全部经费,并按十倍罚款。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纳入对街道(镇)、居委会(村委会)两级考核。街道(镇)、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加大社会救助力度,避免辖区内人员外出流浪乞讨,同时帮助返回的流浪乞讨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恶意遗弃急(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抚养义务人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履行监护职责,并追偿全部救助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市所辖三县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保障消费者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五小”单位卫生的长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定》(国法〔2004〕23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7〕157号)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及奖惩办法。考核结果年终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
  一、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细化、阶段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领导组织
  市政府成立“五小”单位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五小”单位考核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定期向市政府汇报“五小”单位考核情况。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及评价结果的汇总和上报,建立“五小”单位达标认证台帐。
  考核小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负责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
  组 长:南国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前民市卫生局副局长
      牛晓辉市纪检委常委
  成 员:张贤云市工商局副局长
      马新民市质监局副局长
      杨年超市文化局副局长
      王茂营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分顺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继红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王增裕市市场发展中心调研员
      张之毅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李玉翠卫滨区副区长
      毛贻亮红旗区副区长
      周龙喜牧野区副区长
      杨爱香凤泉区副区长
      赵文良开发区党委委员
      石凤印新乡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办公室主任:李前民市卫生局副局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张景增市卫生监督所书记
         元小林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
         闫建明市卫生局监督科科长
  成    员:张 营市卫生监督检验所副所长
         郑云庭市卫生监督检验所副所长
         王子安市工商管理局主任科员
         李 强市质监局副主任科员
         陈新市文化局稽查大队中队长
         宋照岐市市场发展中心副科长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常设机构,以上成员为常驻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三、考核对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县、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市场发展中心为考核对象。
  四、考核内容
  (一)被考核单位所管“五小”卫生达标落实情况实施考核。
  (二)各区卫生监督所的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运行机制落实情况。
  五、“五小”单位责任界定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界定责任单位:对新开办和无证经营的单位,面积大于下述标准的,责任单位为市卫生局;面积小于下述标准的,责任单位为区政府。餐饮业:7002m、美容美发:802m、旅店:15002m、浴池:10002m、歌舞厅:5002m。
  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五小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明的办理工作,负责对餐饮业、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二)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五小单位营业执照的办理工作,负责对流通领域的集贸市场、小副食店、熟食类商店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包括食品加工小作坊、豆腐坊、蛋糕房等),
  (四)文化部门:负责对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和网吧的监督管理。
  (五)市场发展中心:负责所管理市场的划行归市,室内外卫生、监管商户依法经营。
  六、考核办法
  (一)每年对被考核单位“五小”卫生达标情况考核不少于10次,并根据具体情况随机抽查考核。考核“五小”单位户数由考核办公室确定,年底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综合实施目标考核。每次考核总分为10分。
  (二)实行加减分制度
  1.各区卫生监督所机构、人员、经费落实者每次每项加3分,每次每有一项不落实者扣3分,三项均不落实的当次考核以零分计。
  2.按照考核内容及时间,依据《新乡市“五小”单位目标考核细则》,对各区(开发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所管“五小”单位进行考核,并分别排名,每次“五小”单位得分排名位居第一和第二者,分别加1分和0.5分;位居第三者,不加减分;位居第四者,减0.5分,位居未位者每次减去1分。出现并列名次者,按所并列名次者总分和单位数平均分配。
  3.各被考核单位被市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经查证落实,一次扣1分。
  4.各被考核区、市直有关部门管辖的“五小”单位卫生被市“五小”考核领导小组行政告诫一次扣0.5分,黄牌警告一次扣1分,通报批评一次扣1.5分;出现较大过错造成不良影响,其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被市”五小”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追究的,一次扣3分。
  5.每发现一家无证经营单位扣0.5分;每发现一家未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五小单位扣0.5分,未上报且不达标者扣1分。
  6.各被考核单位被市领导检查中指出问题的,一次扣2分。被省专家检查发现的,一次扣3分。在国家技术评估、考核鉴定等环节出现重大问题或过错,导致恶劣影响甚至造成国家检查未通过的,其考核按年度政府目标考核不合格处理,得分以零分计,并按效能检查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7.各被考核单位被市“五小”考核领导小组通报表扬一次加2分,其管理中好的做法被全市推广,一次加3分;全省推广一次加5分。
  七、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目标落实好的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年度目标落实差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八、本办法由“五小”单位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新乡市“五小”单位目标考核细则
     2.卫生、文化、工商、质监、市场发展中心职责界定


  附件:新政办(2008)140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