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特种国债条例(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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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特种国债条例(已失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特种国债条例

1989年3月2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财力,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89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特种国债发行的数额为50亿元。
第四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交款之月起满5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利率为年息15%,从交款之月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六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6月1日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
第七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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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湖北、广东、浙江、江苏、四川、黑龙江、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的11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8年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含派出管理机构) 北京
2 华能原材料公司 北京
3 北京华能物资公司 北京
4 中国华能技术开发公司 北京
5 中国华能技术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
6 北京华能通信技术公司 北京
7 北京华能电子技术公司 北京
8 北京华能产业开发总公司 北京
9 华能综合利用开发公司 北京
10 华能实业开发服务公司 北京
11 中国华能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
12 中国华能财务公司 北京



1998年10月5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2000年度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2000年度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
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今年4月至7月,各地按照部《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6号)的要求,利用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完成了首次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任务,取得了较好效果。检查结
果证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执法检查可以有效地预防、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今后将作为一项工作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目前,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已制作完成,为增强执法检查的时效性,部决
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1年6月在北京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县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及原则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以发现和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地和用地为目的。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执法检查的方式、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检查方式
土地执法检查采取地方自查和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地方自查为主。自查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各有关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部派员参加部分地方的自查工作;在地方自查的基础上,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
为减少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执法检查的时效性,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此次执法检查的外业检查工作与对卫片图斑的外业核查及对土地变更调查的复核工作结合在一起进行。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范围是有关城市卫星遥感监测图片反映的在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的新增建设用地。检查内容是监测图上的图斑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批准;审批和使用土地是否符合规划、计划;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非法批地及少批多占;土地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得
到及时处理等。
(三)检查时间
各地按照部统一部署及工作方案的要求,从2000年11月中旬至2001年5月下旬开展自查。2000年12月底前完成卫片图斑外业核查及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复核等外业核查工作;2001年3月10日前完成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及《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卫星遥感监
测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报部;2001年5月30日前完成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及《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报部执法监察局。
部在2001年6月中旬开始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须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按照部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协助部做好抽查工作。涉及的市、县也要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从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用地管理、规划管理等部门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及设备保障落实,确保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用地管理及规划管理等部门在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和领导下,要合理分工,互相配合。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对地块的外业核查测量;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经过依法批准进行审核;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地
块的审批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划和计划进行审核;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及违法用地的查处。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对各部门的分工做出安排。
(三)外业核查与复核土地变更调查联动进行。外业核查主要是查清变化地块的位置、变化前后地类以及变化范围、面积等,是土地执法检查的基础,各地应提供充分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外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核查结果准确无误。为保证外业核查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外业核查与
复核土地变更调查紧密结合,一次完成有关外业调查工作。土地变更调查未完成的地区须对监测到的变化图斑逐个进行外业实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已完成的地区,在充分比较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两者变化图斑的基础上,须对不一致的图斑逐个进行外业实地调查;对违法用地按照《执
法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进行测量。
(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执法检查工作。各地接到《通知》后即着手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为确保整个土地执法检查及复核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须按《通知》的时间要求完成各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成果报部。各地报部的检查成果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各地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注意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既要对事也要对人,防止重检查,轻处理,防止发生以罚代法,重经济处罚、轻追究违法者责任的现象。对违法案件必须依法处理到位,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严
肃性。应依法处理而有关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