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47:17   浏览:9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军区


山西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军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的管理,确保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军区关于认真贯彻中发
〔1995〕1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县(市、区)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工作的通知》(晋发〔1996〕1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县(市、区)人武部的职工编制,严格按照中发〔1995〕12号文件和晋发〔1996〕11号文件执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编制的6名职工,计划单列,经费由省财政采取增加民兵事业费的办法保障。担负民兵训练基地教学管理和人武部机关公勤任务聘用的6名职
工,由人武部聘用,经费由县(市、区)财政保障。职工的编制员额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和超编超配。
第三条 全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统一归口山西省军区司令部管理,军分区司令部和县(市、区)人武部指定专人负责职工管理工作,按规定逐级上报职工管理情况,所报数据、情况必须及时、准确。职工统计资料的保存、转递、使用应严格履行手续。
第四条 县(市、区)人武部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依据《劳动法》的有关劳动争议条款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

第二章 职工的录用、调动
第五条 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的录用、调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人武部审查考核,报军分区司令部批准,县(市、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录用、调入人武部职工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愿献身国防事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分配,保守军事秘密;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工人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下属非农户口,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放宽2-3岁。
四、要坚持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调入退伍军人。
第七条 录用、调入职工,应先由个人提出申请,人武部按照征集新兵的政治条件和录用、调入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考核,填写《政治审查表》(纳入本人档案管理),经军分区审核批准后,县(市、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调入手续。
第八条 仓库警管人员因身体和其他情况不适宜人武系统工作的,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调整;聘用的职工可解聘和辞退。
第九条 县(市、区)人武部新录用、调入的职工和聘用的职工均应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与职工签定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武部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军队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填写《劳动合同制职工续订合同审批表》,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鉴证。

第三章 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职工的教育,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国家法律、法令教育,遵守纪律和军队各项规章制度教育,热爱本职、献身国防教育等,每年由军分区负责安排,人武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人武部职工的培训,以在职培训为主,提倡岗位练兵。对专业技术性强的人员可组织代培,培训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的录用、转正、上岗、转岗以及晋升工资等,均应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技术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等。
第十五条 职工的年度考核在军分区指导下由各县(市、区)人武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职工业绩评定依据;人武部要鼓励从事技术工种(专业)的职工参加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考核合格后,按规定评定职称。
第十六条 职工在工作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或犯有严重错误等违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或军队的条令、条例给予处罚。

第四章 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的工资、奖金、补助津贴、福利及各种补助等,按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同等单位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提高和变相增加工资、奖金数额等级。
第十八条 职工的晋级、等级工资的变动和新录用职工工资确定,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工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审批表》,由县(市、区)劳动人事部门确认盖章后报军分区司令部备案(由省财政保障经费的6名民兵装备仓库职工,同时报省军区司令部备
案),由省军区下拨经费。担负民兵训练基地教学管理和人武部机关公勤任务聘用的6名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纳入县(市、区)工资基金管理,由人武部申报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职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和奖金及各种补贴,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连同工资每年下拨给人武部,由人武部负责分配和交纳有关部门,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由省财政保障经费的6名民兵装备仓库职工,每年一月底前按照上年职工工资标准、职工调资报表以及省、地(市)有关文件规定应发的各种补贴,由人武部制表报军分区,由军分区汇综后报省军区司令部,作为当年下拨职工工资及各种保险补贴的依据,经省军区司令部核
定后作出计划,报省军区领导批准后下拨。
第二十一条 职工工资设职工工资(含政策规定的补贴和养老、医疗等保险)、职工教育培训费、职工管理费(按有关规定的比例提取),省设立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的奖励和特殊情况的处置。职工工资省要单列帐户,专项管理;地(市)县要专设明细科目、专款
专用,不得随意挪用。省地(市)要保证职工工资及时到位,人武部要按时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的政治待遇以及休假、生育、托幼、伤残、牺牲、病故等待遇,按国家和军队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工的退休、退职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武部职工,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军事和劳动人事部门鉴定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第二十四条 职工退休后,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治及生活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退休、退职,应填写退休申请书,并填报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由军分区和县(市、区)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退休手续,并发给退休、退职证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退休、退职后的安置与管理,由人武部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按有关规定移交地方有关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的档案应按照人事档案的统一规范进行整理建档。凡归档材料必须经过审查、整理和登记,本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档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6名职工档案由军分区司令部集中管理;担负民兵训练基地教学管理和人武部机关公勤任务的6名职工档案由人武部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借阅职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市、区)人武部所属职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部分,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军区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6〕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地)道,城市交通的站点、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道路交通设施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名称用字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废止的二简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要求。名称应符合汉语语法规范,易懂、易记。

  第五条 道路交通设施通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大道,一般指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路,一般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三)街,一般指两侧多商铺、商贸繁华的道路。

  (四)巷,一般指主要用于行人通行的道路。

  (五)桥,一般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及跨越道路、铁路的各种车行或人行立交桥、天桥。

  (六)隧(地)道,一般指穿越河流、湖泊、道路下和山体内的车行或人行通道。

  (七)港,一般指客运港口、货运港口和轮渡站。

  (八)站,一般指公交车沿线停靠站,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等。

  使用本规定以外的其它通名,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六条 道路交通设施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品牌、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

  (二)桥、隧(地)道,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或通过的道路、河流的名称命名。

  (三)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

  (四)公交车沿线停靠站,一般以所在地地名、道路、重要单位、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命名。

  对具有历史渊源、人文特征或区域特色的名称,也可用于专名使用。
 
  第七条 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申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政道路及桥梁、隧(地)道的命名、更名。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中的道路及桥梁、隧(地)道名称,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规划的道路交通设施名称需要变更的,应当履行更名手续;

  已建(含改扩建)市政道路及桥梁、隧(地)道名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居民住宅区内或独立建设地段的道路及桥梁、隧(地)道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征询市规划部门及区(含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区内河流上的港口的命名、更名。由市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市规划部门及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四)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的命名、更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市规划部门及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五)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的命名、更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规划部门及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地名申报单位在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道路交通设施名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需写明道路交通设施拟申报名称(标注声调的汉语拼音)、所在位置、项目特点、名称由来与含义、注销的地名等;

  (二)《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三)道路交通设施名称所在位置的示意图;

  (四)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复印件。

  第九条 道路交通设施的命名、更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地名管理部门在收到地名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申报名称需要组织市地名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的,市地名管理部门在收到地名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地名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论证后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报单位接到申报名称批准的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地名管理部门领取地名批准文件。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的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监督使用。对未通过市政府批准的名称,由市地名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其申报单位;

  (四)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安部门在编制门楼牌号、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批准文件;

  (五)因地理环境变化、城市建设引起地名消失的名称,所在区(含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地名标志,所设地名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时,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会同市地名管理部门对地名标志设置进行验收。

  道路交通设施名称更名后,申报更名单位应及时更新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维护单位应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若有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应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和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续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续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续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续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续建)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省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改委批复的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续建)项目是一个独立的建设项目,整个项目由永丰、峡江、安福、泰和四县和市农科所良种繁育基地(含青原区富滩、富田良繁基地)等若干子项目组成,凡列入基地建设的所有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市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县基地办在市基地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项目县区基地办要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具体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基地建设为契机,通过专项投入,加强以农田水利、良种繁育等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充分挖掘粮食增产潜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吉安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把吉安市建设成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贡献。

  第五条 基地主要建设内容:(一)以增强粮食育种科研能力为主的科研育种设施建设;(二)以改善农业排灌条件为主的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三)以提高统一供种水平为目的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

  第六条 基地建设总投资4500万元,由中央和地方按1:0.5的比例投资建设,中央投资3000万元,地方配套1500万元。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一次核定,分年度下达。地方配套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批复的计划由各级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到位。

  第七条 项目建设期2年,实施期为2009-2010年度。基地建设由于投资较大、涉及面广、建设项目多,预计实际建设期将达3年。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续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市基地办),具体负责该项目管理。县区基地办在市基地办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基地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市基地办依照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填平补齐、分步实施”的原则,委托有关工程技术咨询单位编制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基地实施方案必须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进行编制。实施方案由省发改委审批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依照省发改委批复的实施方案,各个子项目都要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编制实施计划和施工设计,报市基地办。市基地办依据审定的实施方案,分期分批下拨建设资金,项目成熟一个,实施一个,资金跟着项目走。

  各项目单位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建设方案及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省发改委审批,在省发改委正式批复后才能按新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区要选择在水利、交通等设施有一定基础、配套能力强、基层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并坚持择优选定、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的原则,不搞零星分散项目。要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任务、工程量和粮食生产目标。

  第十一条 基地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市基地办在省发改委的指导下,监督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县区基地办在市基地办的指导下,监督参与所辖项目建设单位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从设计、施工到运行管理,都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向市、县区基地办提供监理报告。市县区基地办、行业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要经常到项目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档案资料库,收集、整理、保管好项目资料。每个单项、子项目都要单独建立档案,项目档案一式三份,由项目单位、县区基地办、市基地办各存一份。档案内容包括:实施计划、可研和初设(实施方案)文件、施工图及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工程监理等部门签署的意见,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的文字、图表、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十四条 基地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县单项验收,市自验,省初验和国家验收四个层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可研及建设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2、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3、国家投资及省、市、县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批复确定的比例足额到位。

  4、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竣工报告要附有财务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5、单项工程的县级预验收证明。

  6、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7、基地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建后管理。基地建设单位要注意项目工程文件、技术资料的整理,做好财产登记造册。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项目建成后,项目区和全市有关粮食生产情况由市直主管部门定期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地建设中央资金是国家发展粮食生产的专项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基地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应足额及时到位,市、县财政部门要将项目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为确保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县项目配套资金分年度汇入市基地办资金专户,市基地办按照实施进度将中央、省、市、县项目资金一同拨付。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市发改委可视情调整该县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市基地办在市里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投资专用帐户”(简称基建专户),中央投资和省、市、县配套资金均要进入基地办专帐,实行统一管理。县基地办同时在市对应的县银行设立基建专户。市基地办下拨资金必须进入县基地办基建专户。各项目单位同时要建立专帐,做到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市基地办根据县基地办、市直建设单位的申请、监理意见以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按工程进度将资金下拨到各县基地办和市直项目业主单位基建专户。所有项目都实行报帐制,以保证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条 市、县基地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有资质的专人负责财务工作,会计、出纳要分设。所有报帐凭证都必须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手续齐全,不允许出现白条。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土建工程、设备仪器购置,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土方等劳务性投入可以由项目单位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解决。基地建设资金应最大限度地形成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费、监理费以及市县区基地办的管理费共计220万元,基地办项目管理费从项目配套资金中列支。所有项目管理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不得用于与基地建设工程无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三条  县区项目采取县级报帐制。所有报帐凭证必须附有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工程进度、质量验收单,由项目县区基地办领导审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统一向县区基地办预报帐。县区基地办在审批报帐凭证时,要严格按工程预算与施工进度拨款,并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全额付清。

  第二十四条 市基地办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基地建设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基地办要按照市基地办下发的表式汇总,填报上一年资金到位及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表,由市基地办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发改委。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地建设项目资金投入量大、建设期长、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市成立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续建)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分管发改、农业工作的副市长和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粮食局局长、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和泰和、安福、永丰、峡江4个项目县的县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县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基地办)设市发改委,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黄六根兼任,吴斌、王生根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项目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的项目管理。

  市基地办是负责吉安市商品粮基地(续建)项目建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基地建设的各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二)编报和下达基地建设两年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三)组织项目的实施,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四)对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或预验收;(五)负责工程进度和财务报表的上报工作;(六)负责定期向国家、省发改委报送基地粮食生产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等统计报表;(七)处理基地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县及项目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基地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