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实行定期审计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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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实行定期审计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实行定期审计的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通过对直属院校的财务收支进行连续的审计监督,以加强宏观管理,发扬勤俭办事业的精神,促进财会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审计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范围
凡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院校)预算内外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外汇等收支和财产物资的核算、管理,以及学校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经济活动,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
二、审计内容
审计学校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和符合财经法规、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要求,资金使用有无损失浪费等。具体内容包括:
1.遵守财政法规、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情况,包括学校制定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法规及所在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3.预算内外资金及外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基建资金(含自筹、利用外资)的来源和使用、管理情况;
5.各种收费标准和经费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6.开展科技咨询活动和接受委托培养等社会收入的分配及学校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奖酬金发放情况;
7.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8.财产、物资管理情况;
9.校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后勤承包单位的成本核算、财务成果和利润分配、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定期审计中,要注意抓重点,重点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专项。
三、审计组织
对直属院校的定期审计,实行国家教委审计部门与学校审计处相结合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即各院校有关单位报审的审计资料,先由校审计处进行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后,再报国家教委审计部门审定。国家教委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审计部分学校。
四、审计时间
对直属院校的定期审计,暂定半年审计一次,必要时对有些院校实行按季审计。
各院校应依照本规定,按时向国家教委审计部门报送审计资料。学校财务、基建等有关单位应在每年第二季度终了后20天内,在按规定上报国家教委财务、基建、外汇等第二季度(即上半年)财务报表的同时,抄制两份(含文字说明)连同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和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报学校审计处,学校审计处要在20天内审计完毕并写出审计报告,于8月10日前连同财务报表(一份)和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等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国家教委审计部门核审。国家教委审计部门在收到各校审计处报送的审计资料后30天内审定批复。
各院校年度财务收支决算的审计,按国家教委当年的部署进行。
五、审计处理
(一)对如实填报违纪事项,主动按规定纠正的,可从宽处理或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并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及时处理。重要审计事项的处理,须报经领导批准。对于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为保证定期审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教委审计部门将会同委内有关司局,对各院校采取如下措施:
(一)上期开支不经审计,将提请财务部门缓拨或减拨本期经费;
(二)报送审计资料达不到要求的,应限期改正,达到要求后再予审计;
(三)无故不执行审计结论的,通知财务部门停拨部分经费。
七、加强内审建设
(一)为保证定期审计的实施,各院校须按照国家教委要求健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如少数院校内审机构尚不健全或人力不足,不能完成定期审计任务,学校应聘请当地注册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审计后,上报国家教委审计部门,其所需费用由学校基金开支。
(二)为使直属院校审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审计质量,迅速控制违纪现象,各单位应按《单位违纪自查报告试行制度》和《单位财会工作质量审计试行标准》掌握试行。
(三)各院校审计处除按规定负责完成学校报审资料审计任务外,还必须对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和由学校核拨或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包括承包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和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的状况,相应建立和逐步实施月审、季审或半年审的定期审计制度。
(四)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有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办好交接手续。要切实做好审计资料的分类、整理、统计、考核、汇总、分析等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资料。
八、其他规定
(一)直属各院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国家教委审计部门备案。
委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定期审计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本规定由国家教委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单位违纪自查报告试行制度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促使各单位增强维护财经纪律的自觉性,控制违纪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自觉遵守财经法纪。不论是否发生违纪事项,均应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暂行规定》,认真填报《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附后)并按规定的时间分别报送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各一份。学校向国家教委报送的《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核定汇总,经学校审计处审计后上报。如发生或发现重大违纪事件要及时单独报告。
二、自查事项的内容包括:
1.有无擅自扩大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有无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或将应在预算外开支的转预算内列支;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虚报冒领,谎报多领,乱支乱用的情况。
2.各项科技咨询和委托代培等社会服务的收入,有无不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不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转作自动增加拨款;有无收入不入账,截留、转移、私自挪用的情况。
3.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计划办事,有无擅自扩大基建规模、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特别是自筹资金项目,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有无乱拉资金,乱上计划外工程的情况。
4.有无私设“小钱柜”,有无私印和私自购买收据、发票进行自收自支,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等问题。
5.有无擅自购买或自制专控商品,有无擅自调拨、转让和变卖公有财产、物资的问题。
6.有无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等挥霍浪费的问题。
7.发放人员工资、奖金、酬金、加班费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超限额部分是否照章交纳奖金税。
8.附属工厂、出版社、公司、中心等校办企事业单位,有无乱挤成本;产品销售,对外加工维修等收入,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税金,有无偷税漏税;应交学校的款项有无拖欠或不交的问题。
9.有无炒买炒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问题。
10.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无乱收费、乱摊派、乱减免的问题。
11.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营私舞弊,挪用公款等其他违纪行为。
三、如实填报的违纪事项,处理从宽。隐瞒不报或少报、谎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各单位填报《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时必须同时对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签字。主动按规定纠正的,可从宽处理或免予追究责任。
四、对无故不报或不按规定填报的单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财务处可以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必要的经济制裁。

附件二:单位财会工作质量审计试行标准
为促进各单位按《会计法》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提高财会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定期审计制度化、审计质量标准化,提高定期审计的效果,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结合高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试行标准:
一、单位行政领导有关人分管财务会计工作,坚持“一支笔”审批。
二、合理设置财会机构,配备适应财会工作需要的财会人员,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校财务处对所属会计单位财会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进行财会人员业务培训。
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有效,内部控制严密、合规、合理。
四、按账、钱、物分别管理的原则,配备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及时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五、财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和打击报复。
六、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齐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科目合规;按期编报财务报表;账证、账表、账账、账款、账物“五相符”。
七、记账凭证按会计核算的要求填制,做到内容、摘要、金额同经过审核无误的合理、合规的原始凭证相一致。会计凭证装订整齐合规、无错页颠倒现象。
会计账册按规定的科目和分类、分户核算的要求设置,记载及时、摘要简明、字迹清晰、数字正确、日清月结。
会计报表必须按期编制,如实填报,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会计档案整理齐全,保管妥善。
八、认真编制经费收支预算,综合财务计划和季(月)度、年度决算报表,支出按预算,追加预算按程序办事,定期分析经费预算、定额执行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控制、监督。
九、及时清理预算内外暂存、暂付往来款项,编制明细清单,做到无呆账、坏账,有效控制暂付款项的不正常增长。
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
19 年 季(半年)
------------------------
填报单位:------------------------------ 单位:元
----------------------------------------------------------------------------------------------------------
| 金 额|自查|来源|去向|核定| | |交款|缴入|
| | | | | |上期审计结论执行情况|金额| | |
|项 目 |金额|账户|账户|数 | | |账户|账户|
|--------------------------------------|----|----|----|----|--------------------|----|----|----|
| 合 计 | | | | | | | | |
|--------------------------------------|----|----|----|----|--------------------|----|----|----|
|1.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 | | | |1.应上交学校预算 | | | |
|--------------------------------------|----|----|----|----|--------------------|----|----|----|
|2.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 | | | | | 已上交学校预算 | | | |
|--------------------------------------|----|----|----|----|--------------------|----|----|----|
|3.虚列支出,以领代报、虚报冒领 | | | | | 未上交学校预算 | | | |
|--------------------------------------|----|----|----|----|--------------------|----|----|----|
|4.转移、挪用公款,截留、私分应缴预算| | | | |2.应上交学校基金 | | | |
| 和基金收入 | | | | | | | | |
|--------------------------------------|----|----|----|----|--------------------|----|----|----|
|5.乱拉资金搞自筹基建、乱上计划外项 | | | | | 已上交学校基金 | | | |
| 目 | | | | | | | | |
|--------------------------------------|----|----|----|----|--------------------|----|----|----|
|6.私设“小钱柜”,违反现金管理制度 | | | | | 未上交学校基金 | | | |
|--------------------------------------|----|----|----|----|--------------------|----|----|----|
|7.违反控购规定 | | | | |3.应扣减预算指标 | | | |
|--------------------------------------|----|----|----|----|--------------------|----|----|----|
|8.擅自调拨、转让、变卖财产物资 | | | | | 已扣减预算指标 | | | |
|--------------------------------------|----|----|----|----|--------------------|----|----|----|
|9.滥发奖金、补贴、实物 | | | | |4.应收回款项 | | | |
|--------------------------------------|----|----|----|----|--------------------|----|----|----|
|10.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请客送礼 | | | | | 已收回款项 | | | |
|--------------------------------------|----|----|----|----|--------------------|----|----|----|
|11.欠交税金 | | | | |5.违反控购规定 | | | |
|--------------------------------------|----|----|----|----|--------------------|----|----|----|
|12.乱挤成本、乱收费、乱摊派、乱减免| | | | | 没收数 | | | |
|--------------------------------------|----|----|----|----|--------------------|----|----|----|
|13.炒买炒卖外汇 | | | | | 补办手续数 | | | |
|--------------------------------------|----|----|----|----|--------------------|----|----|----|
|14.贪污盗窃、营私舞弊 | | | | |6.应调账 | | | |
|--------------------------------------|----|----|----|----|--------------------|----|----|----|
|15.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事件 | | | | | 已调账 | | | |
|--------------------------------------|----|----|----|----|--------------------|----|----|----|
|16.其他违纪事项 | | | | |7.纠正不合理开支 | | | |
|--------------------------------------|----|----|----|----|--------------------|----|----|----|
| | | | | | | | | |
----------------------------------------------------------------------------------------------------------
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制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十、完善财产管理、清查制度;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入、调出、报废,均应按规定报批,及时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保证账册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每年要全面清点一次。
十一、精打细算,努力增收节支,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保障教学、科研事业顺利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正常发展。
十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审计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及时报送审计资料,主动提供和反映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和问题,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不论有无违反财经纪律情况均应按期如实填报《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

附件三:关于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实行定期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实行定期审计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审计部门搞好定期审计工作。
二、积极创造条件,摸索经验,逐步扩大定期审计面。我委从1988年起,将对30%左右的院校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定期审计;到1990年,定期审计覆盖面达到100%。各单位要根据《暂行规定》要求,积极做好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加强财会、审计队伍的建设,以保证从1988年开始的定期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确保定期审计质量。各单位必须根据《会计法》要求,加强财会基础工作和会计监督工作,大力提高财会管理水平;按照我委定期审计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资料和单位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我委审计部门在接到各单位的报审资料和审计报告后,在1988年将首先选定30%左右的单位进行核审或组织联审,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后,我委必要时将对各单位执行定期审计制度情况和财会、物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表扬好的,批评差的,批评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我委将按国务院及审计署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删节)。
198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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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
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
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我部《关于组织开展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活动
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22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中华技能大奖和全
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宣传技能人才事迹及贡献,宣传在培养技能劳动者方面
做出贡献的单位,宣传党和国家对广大技能劳动者的关怀和期望。我部将于
12月12日召开全国表彰大会,请各地区、各行业在表彰大会期间,组织收看
《新闻联播》、《劳动就业》等栏目,感受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技术技能劳动
者的重视和关怀,宣传高技术技能劳动者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
传新时期职业培训工作肩负的历史使命;宣传企业、社会在培养技术技能劳
动者方面的共同责任;宣传提高劳动者素质对稳定就业的关键作用。

二、要结合学习贯彻十六大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全国再就业工作
会议精神,配合实施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结合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突出做好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
能手表彰活动的各项宣传工作,以营造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建立和完善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的激励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实效。各地区、各行业要充分发挥电视、
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的作用,通过对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先进事
迹和敬业精神的宣传报道,树立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典型。今年,还要特
别注重对获奖企业的宣传报导,为技能人才的成长开辟更广阔的绿色通道;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继续做好对历届获奖人员的追踪宣传报道活动。

各地区、各行业要引导全社会重视劳动者的培训工作,创造良好的学习
环境,加强企业培训,建立学习型企业,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营造鼓励
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附件: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活动宣传口号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活动宣传口号

1.优秀技术工人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人才

2.实施科技兴国战略,培养和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

3.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4.加快培育高技能劳动者,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5.努力营造尊重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6.培养和造就一支作风好,技术精,纪律严的职工队伍

7.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练就过硬本领,走岗位成才之路

8.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营造人才辈出社会环境

9.迎接知识经济挑战,培养现代化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10.向培育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的企业学习,为高技能劳动者的成长开
辟绿色通道

11.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

12.加快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13.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14.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加速培养技术技能劳动者

15.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ΟΟ二年十二月九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0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五)结合地方实际,体现地方特色。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本市特别重大的事项;
(三)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工作规则的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五)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事项以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本市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 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
第七条 地方立法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制定立法计划应当按照法规的性质、内容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法规的起草单位。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涉及范围和内容需要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内容,应当事先进行协商。
第九条 在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计划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会议,就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按照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于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淮南日报》上全文公布,并在《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
在《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五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工作委员会的重要的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工作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对法规案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案,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应全文宣读法规草案或法规草案修改文本;提交常务委员会表决的法规草案表决稿,在表决前应在全体会议上全文宣读。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根据小组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淮南日报》上公布,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报批和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地方性法规的要求: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解释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给予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地方立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3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