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27:33   浏览:93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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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王春胜


  随着我国政府对农业补贴力度的加大,在广大农民获得实惠的同时,也使一些以前被掩盖起来的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从这些案件中体现出的农村土地承包中所存在的法律性、制度性、政策性、社会性等深层次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发包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发包土地的过程中存在的许多不规范行为是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扩大的原因之一。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历史原因。发包主体将土地拨付农户耕种却不与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使农户承包土地后,承包土地被他人占用,维权时无直接、有效证据。
  2.户口原因。农户承包土地后,即搬迁到城市中居住生活,并将户口由农户转为非农户,但仍耕种原承包土地,土地被占用后,原农户仍以其农户身份主张权利。
  3.“空头”合同。因土地已被其他农户承包完毕,而此无地农户依法律规定又享有相应的承包权,发包方不得不在没有土地可供发包的情况下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农户实际无法得到土地。
  4.户口问题。许多农户是外地移民,搬迁过来的农户户口问题暂时得不到解决,部分移民过来的农户又搬回老家。发包方认为这类农户不属于按其自行定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故不享有土地承包权。为此,既不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又不拨付其土地。
5.发包权不明。由村内的两个以上的村民小组发包土地,而由村委会出面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若出现纠纷,则村民小组把责任推向村委会,村委会又把责任推向村民小组,形成扯皮推诿的状况。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与策略
  (一)完善土地管理,维护农户合法权益
  建议地方政府督促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对无争议的土地在维持现有土地状况的情况下,尽快与农户补签土地承包合同,以防止现有无争议土地变为争议土地。对有争议的土地,建议通过调解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权属。对搬迁入城市居住的且已转入非农户的,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收回土地,分给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仍未取得土地的农户。
  (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法理性、制度性条款的设置和表述中所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因此,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及时启动法律的修改程序时,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对其中的部分规定作出司法解释。具体如对发包方为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承包合同中的发包方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发包方不论是谁都能在诉讼中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土地管辖权,规范政府职能作用
  政府部门之间应该规范政府职能,及时做好相关土地移交手续,界定土地归属权,避免产生纠纷后,部门之间因权限不明相互推诿,规避责任。
  (四)开展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基层法庭要积极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开展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向村委会及人民群众输送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性,增强他们走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保证土地生产顺利进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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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二十号)


  《沈阳市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1998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环境监督检查,实现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沈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查处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
  (二)严肃认真,秉公执法;
  (三)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实行检查、处理分开;
  (四)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实行集体复核审议决定;
  (五)处罚与教育、查处与帮助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对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齐全。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实行分级管辖。


  第六条 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管辖下列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本辖区内发生的一般违法行为;
  (二)按照环境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
  (三)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管辖下列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在辖区内发生的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有严重影响(包括污染和破坏行为导致人员中毒死亡)的违法行为;
  (二)重大的涉外违法行为;
  (三)按照环境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
  (四)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 下列违法行为的查处按以下原则管辖:
  (一)航空器及各种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生地或发现地环境保护部门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因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及噪声等造成的跨区、县(市)污染损害的违法行为,由污染源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管辖;
  (三)堆放或转移有毒有害废品、原料、废弃物造成的违法行为,由责任者所在地或堆放地、转移地环境保护部门管辖。
  对两个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最先受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管辖。


  第九条 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种违法行为案件。

第三章 案件查处程序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予立案:
  (一)有明确的责任者;
  (二)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
  (三)依法应当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级管辖范围。


  第十二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三日内立案,并填写《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查处登记表》,开展查处工作。
  事态紧急,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然后填写《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查处登记表》。


  第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案件必须由二人以上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检查时,应主动向违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详细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人签字。
  查处违法行为案件,除对主要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取得必查的证明材料外,尚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对现场进行勘验时,应绘制现场图;有条件还应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像。


  第十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后,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查处违法行为案件审议组织,集体复核审议。


  第十六条 对复核审议结果确认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处罚幅度;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对较重行政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权;
  (五)实施权利的途径及期限。


  第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八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沈政发〔1990〕43号)即行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政府令
(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机 关


1
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

2
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

3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

4
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5
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

6
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

7
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

8
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9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2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3
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4
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
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16
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7
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18
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9
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
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1
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4
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
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5
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
《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
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6
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7
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8
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9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

30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
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31
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
  《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
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32
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

33
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
 
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4
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
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5
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6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7
闲置土地处置
《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
  《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38
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9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40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41
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2
采砂审批及收费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
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4
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
《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5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7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8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9
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50
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1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5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3
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54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55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
市、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5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7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
市、县、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58
燃气经营许可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海口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59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60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
《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六条、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61
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
 
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2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
海口市、三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6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4
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5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
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6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
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7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8
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9
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0
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1
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2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护士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4
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5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6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7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
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8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
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9
名片印刷企业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0
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
 
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8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
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83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8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5
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6
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7
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8
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9
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90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91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2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
海口市、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94
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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