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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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

1987年7月15日,劳动人事部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已由我部发布施行。现对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改革。这项改革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这项工作刚开始起步,各方面还缺乏经验,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必须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对考评、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考核标准以及核定的工种范围、比例限额进行考评和聘任。
二、国务院各部门应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尽快提出本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师职务名称、工种(岗位)范围、比例限额、技术(业务)考核标准。职务津贴标准以及福利待遇等,报我部核定后,发各地区、各部门试行。
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根据行业不同的特点和历史沿用的名称确定。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要在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例如,机械行业,首先要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
比例限额,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为基数,全国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
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全国平均按每个技师每月二十元标准核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应按照核定的比例限额和津贴标准,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受聘技师的人数及其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分别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核准下达。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聘任人数和增资指标,不得突破。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总额计划。
四、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按照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十五条规定执行。即:“工人技术考核工作,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工作。”并按照行业、工种(岗位)不同,分别成立技师考评专业小组,具体进行考评工作。
经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劳动人事(工资)司(局)核准发证。取得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并签订聘约。技师合格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
六、地方所属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技师聘任制工作,由主管部门的劳动人事(工资)司(局)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地方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办理。
各地区、各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试点工作,必须在国务院各行业归口部门提出并经我部核定的工种范围、考核标准、比例限额等有关问题的文件下发后才能进行。试点的单位要从严掌握。企业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企业中进行试点,全年覆盖面达到大中型企业的百分之二十左右。事业单位的技师聘任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三至五个单位进行试点。机关暂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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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1991年8月30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的分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经济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以及有关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咨询,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
三、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其分别移送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四、人民检察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违法审判行为的检举或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告诉,以及涉及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明显侵害而投诉无门的告诉,也适用上述通知精神。


  通过开展职业法官教育专题活动学习,对法官、社会主义法官、职业法官的认识,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在那里我们仍不能找到公正,这个社会就没有公正。全社会希望法院是正义的天堂,里面坐着受人尊敬、正义化身的法官全社会希望法官及时将正义与公正降临到他们身上。“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法官职业道德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官是不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如果一名法官的职业道德不良,即使他有高水平的法律知识,那他也只会用娴熟的法律知识,钻法律或法规的漏洞,损害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和法院形象,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危害社会这些成为执行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被摆到了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上来。
一、正确认识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素
  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与社会、法官与群众、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法官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及反映这些原则、规则的意识、观念和理性的总和。法官应该具有正直的品德。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漏洞的存在,法官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判决作出抉择。并且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很大,很可能被滥用。但过分地约束法官让其僵硬地、严格地依法条办事,常常会使判决结果与正义相悖。对“防止权力滥用”和促进社会正义“这两种价值进行衡量的结果是只能给予法官信任。正如埃利希所言:“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要使法官充分得到社会信任,并且不滥用社会信任,就必须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所谓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指使法官群体接受和遵循其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并按照《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价值标准从业及塑造法官的道德品行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法官施加系统的影响活动。在法官队伍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能够使法官自觉地履行职业道德义务,是培养理想的法官人格,造就法官内在的道德品质,形成良好的司法活动氛围和公正司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二、树立正确职业法官应具有的素养
   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官现代化,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法治理念现代化是法官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官职业本身的要求。
  在百姓的眼里,法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这样才能使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公正。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良好的专业训练、娴熟的司法技能、优秀的职业素养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的整体,从而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因此,法官必须加强修养,使自己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法官如果不加强自身修养,就不会成为一个合法的法官。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需要。
  目前关键在于全面启动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培育一支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的专业技能的法官队伍。只有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官的高度尊重,才能赢得更高的社会公信力,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也才能使“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真正得以实现。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司法权威,保障法官司法独立的需要。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尺度在于审判的中立和独立程度,因为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审判越独立,法官职业的专门化程度也越高;相反,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审判独立和公正。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地对法官提出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这是一条必由之路。
   法官作为社会中的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必须填补那些或多或少的法律漏洞,必须提供那些忽略的因素,纠正那些不确定因素,使审判结果与正义相互和谐,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对统一。这就必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为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基于以上原因,职业法官应加强有以下素养:
  一是加强政治素质教育。要求法官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任何一个法官都首先是为自己的国家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来自宪法的授予。法官行使司法权从根本上讲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法官的基本职责是裁判案件,惩罚犯罪,定纷止争。而法官履行这一职责的唯一标准就法律。
  二是加强宗旨教育。把人民放在心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审判职能,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的这些职能通过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来体现,而案件处理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的素质决定的。努力做到清廉如水、执法如山;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法院就能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激发出巨大的热情和勇气,积极投身于司法体制创新的伟大实践,使人民群众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切身体会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真谛。
三是加强法官自身修养教育。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职责在于平停狱讼、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以便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法官要想能够在其司法活动过程中,将法律的正义价值得以实施于社会,其自身必须加强修养,必须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为法官这一职业的神圣使命。首先法官要嫉恶如仇,不能因人情、因金钱、因关系而放弃自己肩负的责任,只有嫉恶如仇,才能真正体现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其次,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职责时应当是文明的楷模。第三,作为一名好的法官,仅有为人民服务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精通法律,起码对本职工作内的法律融会贯通。法律方法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技巧,法官尤其要养成依法律思想的好习惯,注重法学方法论的磨砺与训练,实现从经验型司法到理性型司法的质的转变。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