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研究/欧锦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30:10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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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研究

欧锦雄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是从微观上研究所有权权能结构的所有权基础理论。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所有权权能结构;所有权权能结构变化的原因;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分类;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转移,等等。文章指出,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构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法学中的所有权理论体系,它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分离、分享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在现实生活中,当财物所有人实施了借用、出租、抵押等法律行为时,所有权中的相关权能就会从所有权中分离出去,从而使所有权的形态显得千姿百态,例如,有的缺少占有权,有的缺乏使用权,而有的没有了收益权,等等。为什么所有权的形态会多姿多彩呢?这是因为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导致了各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发生了变异。所有权权能结构的不同,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存在着区别。若能准确地认定所有权权能结构,就可明晰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各自所享有的权能,划清各自的权利界限,从而可以切实保护各方的利益。因此,正确把握所有权权能结构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我国民法学中尚没有系统的理论可以科学地阐释所有权权能结构,为此,笔者尝试构建“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以期完善我国民法学中的所有权理论体系。
一、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
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是从微观上研究所有权权能结构的所有权基础理论,是最基本的物权基础理论。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基本内容有: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所有权权能结构;所有权权能结构发生变化的原因;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分类;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转移,等等。其中,所有权权能的性质及其与所有权的基本关系问题,是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在学说上曾有两种主张:一是权利作用说,一是权利集合说。
权利作用说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也称所有权的作用。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权能与所有权发生的分离,不过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的体现。而权利集合说认为,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组合起来即构成所有权。所以,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构成所有权的权利。(1)
由于对“权能”一词的不同理解,这两种学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所有权的权能,从各自立论基础来看,两种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相比之下,权利集合说的理论基点显得较为科学。
首先,权利集合说把所有权权能理解为所有权的“权利”,便于建立科学的所有权理论体系。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有:所有权关系的主体、所有权关系的内容和所有权关系的客体。其中,所有权关系的内容是指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和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所负有的义务。众所周知,民法学界普遍将所有权权能作为所有权内容来研究,而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权利集合说将所有权权能理解为所有权的“权利”(即构成所有权的权利),认为所有权是由这些单独的“权利”组合而成的复合权利,这有利于建立科学的所有权理论体系。
其次,权利集合说把所有权权能理解为所有权的“权利”,有利于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定意义上说,民法是一部权利法,当我们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作为权利理解时,这些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如被盗窃),所有人对该物仍然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有权权能只能合法取得。
然而,权利作用说却将所有权权能称之为所有权的“作用”。“作用”的词意为:功能,使事物发生变化的力量。(2)所有权作用即所有权的功能,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从所有权作用角度分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仅仅能从形式上了解其行为和结果。按权利作用说,所有权人可以依所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非法获得所有物者也可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即将“权能”一词理解为中性词。这不利于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
最后,权利集合说把所有权看成是由一定的权能组成的集合体有利于建立系统的、科学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以便全面保护所有权人的各种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权利集合说的理论基点较为科学。当然,现行权利集合说尚显得肤浅,且存在一些缺陷。既然权利集合说的理论基点是科学的,我们就可以用权利集合说的理论基点作为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具体而言,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为:所有权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具体权利,而所有权是由一定的权能构成的集合权利。本文所采用的“集合”概念与数学中所用的“集合”概念大体相同。即:集合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元素组成,也可以仅由一个元素组成。
现行权利集合说明确论及所有权权能结构的内容仅有:所有权由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权能共同构成,这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某几项甚至全部,能够与所有权暂时分离。至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后,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如何,较少有人深入研究,更没有形成系统的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因此,“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构建,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学中的所有权理论。
二、所有权权能结构
所有权权能结构是指所有权中各权能的组合形式。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所有权权能结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种主张可称“所有权四权能说”)。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从所有权分离时,为什么所有人仍不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呢?例如,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或留置权,在债的担保期内,抵押物或留置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与所有人分离,而所有人仍然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所有权存在的依据是什么呢?针对问题,所有权四权能说无法作出科学的阐释。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存在上述现象,是因为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之外还存在一个与所有权不可分离的权能——归属权能。也就是说,完整的所有权权能结构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归属五种权能(这种主张可称为“所有权五权能说”)。
(一)归属权能的概念及其作用
既然归属权能属于所有权中不可分离的权能,那么,何谓归属权能?归属权能的作用何在?
1、归属权能的概念
所谓归属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物独自享有的法律意义上的永久独占权。它是一种法律权利,只能由所有权人享有。谁拥有这一权能就意味着,法律确认该财物的所有权永久归属于他(她)。归属权能与占有权能是不同的。占有权能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这是一种积极的法律权利,需要权利人实施主动积极的行为来实现。它可以由财产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而归属权能是一种非积极的法律权利,在他人没有对所有物侵犯时,所有人即实现了该权利的内容,但是,如果他人非法侵犯所有物,该权利通过所有人依法请求其他人不得非法侵犯所有物体现出来,如果有非法侵犯行为存在,那么,所有人(即享有归属权的人)可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2、归属权能的作用
在所有权五权能中,归属权能具有独特的作用。
归属权能的作用之一是维系所有权的存在,确保所有权性质不变。
任何一个所有权都离不开归属权能,一旦归属权能丧失,原所有权即不再存在。归属权能与所有权形影不离,密不可分,它的产生、消失的条件与所有权是一样的,而且它们的产生和消灭同步进行。当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永久分离时,只要所有人保留这一权能,所有人享有的所有权就仍然不变。某物为何是张三的,而不是李四的,这是因为张三获得了该物品的归属权能。对于某一物品,谁获得其归属权能,谁就获得该物的所有权。
归属权能作用之二是具有凝聚力。
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暂时与所有权分离时,还不能认为所有权已完全缺乏了部分或全部权能,因为暂时分离出去的权能变成了期待权能,依所有权弹力性原则,这些权能最终是要回归的,此时的所有权依然是包含有四权能的集合体。但是,应当指出,这集合体是由现实权能和期待权能(即空虚的权能,将来才能行使的权能)两部分组成的,它还是缺少了一部分现实权能。所谓所有权弹力性原则是指:当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权能中的部分或全部从所有权暂时分离后,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所有物灭失、赠与),这些权能仍然要回归于所有权人,使所有权恢复到圆满状态。(3)
为什么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或伸缩性)呢?这是因为归属权能具有凝聚力,就象一块磁石一样,吸附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暂时与所有权分离时,以凝聚力使它或它们到期回归。
(二)所有权权能结构的内在联系
所有权是由一定权能组合而成的集合权利。但是,所有权应由哪些权能依什么原则组合而成呢?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认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是构成所有权的权利元素,在所有权五权能中,归属权能具有凝聚力作用以及维系所有权存在、确保所有权性质的作用,因此,归属权能居于核心地位,是所有权的灵魂,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由于任何所有权都离不开归属权能,由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从所有权分离,因此,所有权即是以归属权能为核心,由归属权能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权能以不同形式组合而成的集合权利。完整的所有权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归属五权能组合而成。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从完整所有权分离时,完整所有权变成非完整所有权。
处分权与所有权及其归属权能关系非常密切,因此,有必要对处分权能与所有权及其归属权能的关系作些分析。处分权的内容包括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属权四种权能的处分,其中,对归属权能的处分尤为重要。在处分权行使之前,归属权能与所有权密不可分,同时存在,但是,当行使对归属权能的处分权后,归属权能与所有权一并丧失,也就是说,所有权的转移通过处分归属权来完成。
三、所有权权能结构变化的原因
所有权权能结构变化的原因有二:1、所有权权能的分离;2、所有权权能的分享。
(一)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除了归属权能以外,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可以部分或全部与所有权暂时或永久分离,成为单独的权利。由于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的不断地分离或回归,所以,所有权权能结构不断地发生变化,也正因如此,所有权才得到充分的行使。所有权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权利,而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各权能从所有权的分离必须是合法的。非法对他人财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不能使所有人对该物享有的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分离出去,例如,在盗窃他人财物后,盗窃犯并没有取得该财物的任何权能。所有人享有该财物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不变。
所有权权能分离可分两种情况:永久分离和暂时分离。因两者存在较大差别,因而需要分别论述。
1、所有权权能的永久分离
归属权能具有确保所有权性质的作用。因此,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能中的部分或全部从所有权永久分离后,只要归属权能存在,所有权的性质仍然不变。在这一情况下,其所有权权能结构永久缺失这四权能中的部分权能或全部权能。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某些所有权权能永久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不多,但是,不能否认,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是存在的。近年来,我国对物权理论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些学者还提出建立我国的物权法。要建立起科学的物权法,就必须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深入的研究。所有权权能永久分离的问题是所有权权能理论中的一个问题,无论是物权法定主义者,还是物权约定主义者,都不应忽视这一问题。如果对它进行深入而全面的研究,对建立我国的物权法将有重要作用。例如,古代西方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永佃权制度,该制度所规定的永佃权是指按期交付租金、永久地或长期地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的权利。(4)如果他人获得的永佃权是永久的,那么,土地所有人将永久失去该土地的使用权,享有使用权的人即获得了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并可对抗所有权人。这一永佃权利制度就是使用权能永久从所有权分离出来后所形成的制度。这一制度对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有借鉴作用。
从法律上和理论上看,如果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权能全部从所有权永久分离,那么,所有权人就仅享有归属权,换言之,仅具有归属权能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是可能存在的,例如,所有权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让其所有的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全部永久转让给对方当事人,所有权人仅享有该财物的归属权,在法律上和名义上这财物的所有权属于所有权人,但是,所有权人失去了所有权其他四权能,包括处分权,即所有权人按合同规定也无权自己放弃这财物的所有权。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仅享有归属权的所有权可能并不存在。
2、所有权权能的暂时分离
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与所有权仅仅是暂时分离时,所有权暂时失去了这些权能,这时的所有权权能结构是不完整的。根据所有权弹力性原则,暂时分离的权能还是要回归所有权的,所以,这时的所有权权能结构包含两部分权能,一部分是现实权能(或称现存权能),即所有人现在能享有的、未被分离出去的权能,另一部分是期待权能,即已分离出去的、尚待回归的权能。期待权能是一种空虚的权能,是将来才能行使的权能,而现实权能可以现在行使的权能。
由此可见,在所有权权能暂时分离前,其所有权权能结构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归属五项现实权能组成,但是,在所有权权能暂时分离后,其所有权权能结构由现实权能和期待权能两部分组成,它缺失了部分现实权能,这时,若所有权人将所有权转移,那么,其所有权的现实权能和期待权能及其期待状态一并转移,期待权能到期自然回归,并由新所有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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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洛政〔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对房屋同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实际所有权人,依法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五条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进行指导,并对其活动依法监督和管理。

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确定一名副主任、副乡镇长分管该项工作。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盈利活动。

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账目,并接受业主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建议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使用期已超过12个月的。

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而不召开的,由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召开。

业主人数不满20人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业主、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由5-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7名。筹备组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人数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在公告后7日内提出异议,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四条 业主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业主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业委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备案后7日内公示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持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备案证明申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报辖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三)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六)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督促不交纳服务费的业主按时交纳;

(八)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九)积极宣传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会员成员的。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所有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手续。

拒不移交档案资料、印章的,由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经业主委员会和20%以上业主提议,需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议,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为7日。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2年7月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4个物业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洛政〔2002〕46号)中的《洛阳市业主委员会组建规定》同时废止。







广东省汽车类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长途驾驶考试工作规范(试行)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汽车类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长途驾驶考试工作规范(试行)



  (广东省公安厅2008年8月19日以粤公通字〔2008〕203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类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8〕2号)有关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公安部《关于对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交管〔2008〕95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初次申请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或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增加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以及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时,应当首先进行长途驾驶考试。长途驾驶考试合格的,才能参加道路驾驶技能其他项目考试。

  申请人通过长途驾驶考试,未通过道路驾驶技能其他项目考试,重新申请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不需再参加长途驾驶考试。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应当复考道路驾驶技能的,免予进行长途驾驶项目考试。

  第三条 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教练员(安全员)的同车监督下,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参加长途驾驶考试,到指定的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接受考试评判,办理签章手续。长途驾驶考试应当在白天进行。

  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以及考试路线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确定。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辆管理所)

  应用长途驾驶考试监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对申请人进行长途驾驶考试。

  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的考试车辆,应当安装监控系统监控仪,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考试员依据监控系统记录的考试数据进行评判。

  第五条 参加长途驾驶考试,应当向车辆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二)教练员(安全员)资料;

  (三)考试车辆的行驶证。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确定安排申请人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将写入申请人信息并经加密的记录卡交由教练员(安全员)安装在考试车监控仪上进行考试;同时将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单》、《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封档,一并交教练员(安全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随车带往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

  (一)按第五条规定提交材料齐全、有效;

  (二)已经通过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预约考试科目时间间隔符合规定。

  第七条 考试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考试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得用于长途驾驶考试。

  第八条 申请人参加长途驾驶考试,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驾驶操作规程,安全、文明驾驶考试车辆。长途驾驶考试过程中,考试车辆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教练员(安全员)在长途驾驶考试前,须确认监控系统监控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进行长途驾驶考试时,教练员(安全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监控系统监控仪,确保实时记录申请人的考试情况。

  第十条 每个申请人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累计时间不少于70分钟,长途驾驶考试里程不少于50公里。

  第十一条 教练员(安全员)和申请人到达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后,应当及时向签章点提交记录卡和封档资料,办理长途驾驶考试签章手续。向签章点提交记录卡的时间与监控仪生成图片的最后时间相距不得超过12个小时。有正当原因超过12个小时的,教练员(安全员)和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无正当原因超过12个小时的,记录卡数据、图片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监控系统监控仪在长途驾驶考试途中发生故障,未取得数据、图片或者数据、图片不完整的,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应当为考试车辆提供监控系统监控仪进行补考,在申请人补考完毕后收回。

  第十三条 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考试员在办理长途考试签章手续时,应当审核封档资料,核对教练员(安全员)、考试车辆和申请人身份,查验记录卡记录的考试信息,及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长途驾驶考试成绩单》。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长途驾驶考试合格,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考试员应当及时办理长途驾驶考试签章。

  (一)封档资料齐全、有效;

  (二)教练员(安全员)、考试车辆、申请人身份与封档资料相符;

  (三)记录卡记载的数据完整、图片清晰,驾驶考试累计时间、里程符合规定;

  (四)驾驶车辆时无未系安全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接听电话等严重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途驾驶考试不合格,允许申请人补考一次。

  (一)申请人驾驶考试累计时间不足70分钟、里程不足50公里的;

  (二)向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提交记录卡时间与监控系统监控仪生成图片的最后时间间隔超过12个小时的;

  (三)监控系统监控仪在长途驾驶考试途中发生技术故障,未取得数据、图片或者数据、图片不完整的;

  (四)驾驶车辆时有未系安全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接听电话等严重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十六条 补考应当在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每个申请人补考的驾驶考试累计时间、里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驾驶考试累计时间不足70分钟的,应当补够不足的驾驶时间;驾驶考试累计里程不足50公里的,应当补够不足的驾驶里程;

  (二)向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提交记录卡时间与监控系统监控仪生成图片的最后时间间隔超过12个小时,有正当理由的,补充驾驶考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无正当理由的,补充驾驶考试时间不少于70分钟;

  (三)对监控系统监控仪在长途驾驶考试途中发生技术故障,未取得数据、图片或者数据、图片不完整的,补充驾驶考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四)驾驶车辆时存在未系安全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接听电话等严重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补充驾驶考试时间不少于70分钟、50公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途驾驶考试不合格,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不予办理长途驾驶考试签章手续,由申请人重新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考试。

  (一)教练员(安全员)、考试车辆、申请人身份与封档资料不符的;

  (二)监控系统监控仪记载图像非申请人本人的;

  (三)因教练员(安全员)、申请人故意损坏、丢失监控系统监控仪、记录卡,造成无法取得考试数据、图片信息的;

  (四)教练员(安全员)、申请人未按指定路线进行长途驾驶考试的。

  第十八条 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办结考试签章手续后,应当将《机动车驾驶人长途驾驶考试成绩单》及有关资料封档交教练员(安全员)带回车辆管理所,相关考试数据、图片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回车辆管理所,并在记录卡签注教练员(安全员)、申请人离开签章点的时间。教练员(安全员)应当及时将封档资料交回车辆管理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收到封档资料并核对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回传的长途驾驶考试数据、图片无误后,安排申请人参加道路驾驶技能的其他项目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妥善保存签章点回传的数据、图片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未能及时收到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回传申请人长途驾驶考试数据、图片信息的,可以凭签章点的长途驾驶考试签章先行安排申请人参加道路驾驶技能其他项目考试,并立即与签章点联系完成相关数据、图片信息回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