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成因及化解/范功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56:24   浏览:9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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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成因及化解

福建省大田县司法局太华司法所 范功金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涉及到一些群众自身利益的纠纷比较突出,特别是农村民间纠纷问题日渐增多,若不能正确、及时地化解和调处,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引起社会动荡政局不稳定甚至转化为民转刑案件,从而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正常发展。
一、农村民间纠纷的状况
社会改革使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民物质生活和精神财富生活得到提高。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的深入物质生活不断丰富,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纠纷。主要体现在:
1、民间纠纷日益增多
一是由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给农村老人的赡养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使得农村一些家庭的伦理道德遭到破坏,甚至引发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犯罪等;二是修建公路,移民迁建等,特别是农村涉及到土地征用补偿和拆迁引发的纠纷问题更为复杂;三是农村中的地痞流氓、黑恶势力、争地盘、插手村务,制造的矛盾纠纷。同时,现在农村一些地方不但出现了车匪路霸,还有煤霸、矿霸等行业霸主,坐收渔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民间纠纷的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
以往的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
3、农村民间纠纷的领域逐渐扩大
原来的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而现在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村的乱集资乱摊派、土地第二轮承包、土地征用、林权改革、生产经营性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纠纷。
二、民间纠纷增多的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调整步伐加快,村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随之加快,社会矛盾也必然显现出来。主要原因有:
1、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山区,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2、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来认识,没有人人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来认识,没有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造成工作不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
3、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有的干部工作方法方式简单粗暴,有的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欺压百姓。还有相当部分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参政、议政意识不强,因此在村两委的选举上,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附和性,一些地方虽是通过“海选”选出的“领头雁”,往往是在农村势力大,宗族房头大的人当选,干起事来往往得不到人心。这些都会影响干群关系,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4、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转变。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复杂化,打官司难,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农民普遍不富裕,而打官司不仅费时、费力、费钱,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农村如发生纠纷有关人员插手矛盾纠纷调处,使纠纷久拖不决,有的不了了之。现在农村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要求处理,而是争相找关系找路子,找后台,出了一个小纠纷,双方都有相关人员出面打招呼、写条子,致使小纠纷变成大纠纷,互不相让,越闹越大,无法处理。有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视而不见或互相推诿、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最终演变成老大难问题,即影响了干群关系,也是造成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5、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普法工作虽开展多年,但只流形式,走过场,只停留在刷标语、出墙报、法律咨询等,普法工作很难做到规范化、普及化,再者村民素质不一,很难一一普及。造成农村村民的普及程度很不平衡,有的村民对国家法律、法规漠不关心,认为学与不学、用法与不用法没有多大利害关系,遇到纠纷问题总是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按照农村旧风俗旧习惯来解决处理。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化解民间纠纷的对策
1、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控预防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针对农村因田边地角、山林、住宅和婚姻家庭等易发生的纠纷且容易激化的特点,经常深入村,深入户,认真排查摸底,分析当前农民纠纷发展变化特征,探索新形势调解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快速反应纠纷信息网络和调控预防工作机制,尽量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其次,要加强司法所、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力度。应充分发挥其职能,积极参与,主动介入,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调处民间纠纷要做到严格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不以权压人,以势欺人,禁止违法处理。第三,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如:由综治牵头,公安、司法、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组成,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分析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形势,及时排查、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实行挂牌督办,专人负责,定时办结。
2、加大普法力度,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讲话、法律讲座、学生带法回家、公批公判大会、文艺汇演等喜闻乐见方式,在农村中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宣传遵法和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知识,还应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使干群之间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共同参与处理。
3、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需要
首先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充分利用各种成人教育阵地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法律理论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通过各级干部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并要求每个领导干部对重大影响矛盾纠纷具体过问,帮助协调各部门关系,把调解矛盾纠纷落到人,做到定时汇报,定时结案。对矛盾纠纷处理不力,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制度建设,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和各项配套建设,努力做到知情在先,工作在前,防患未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坚决防止因政策不当、工作不力引发影响社会动荡、政局不稳定的社会矛盾;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工作制度,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责任和任务落实到部门、单位、人头加强调处矛盾的督办力度。另外,对基层政法部门配备的人员,要时常组织参加政治法律知识轮训,挑选政治素质高,思想过得硬,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的优秀人员,真正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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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

1984年1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使用飞机执行工农业生产、科研试验、航空运输等项专业任务,应主要使用民航飞机,由使用飞机单位直接与民航部门联系办理;如需使用军用飞机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归口与空军、海军或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联系,由上述单位酌情派出。飞行保障问题,由民航部门、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协商办理。
二、执行专业任务的飞机,如不进入空中禁区,不进入国界线我侧10公里地区内或不出我领海线飞行,并且不对地面摄影时,其飞行范围由空、海军部队和民航省(区、市)局自行审定。但要加强飞行通报工作,确保飞行安全。
三、执行专业任务的飞机,如需进入国界线(包括港澳边界线)我侧10公里地区内,或越出领海线进入公海(在浙江温州至福建厦门之间为越出海岸线)时,由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航空公司报所在大军区批准后实施。直升机在海上钻井平台与陆上基地以及基地之间的专业任务飞行,在开航前由大军区一次性审批;有关飞行管制的具体事宜由军区空军确定。
四、执行专业飞行任务,应避开空中禁区。如必须进入北京市空中禁区和重要指挥防护工程空中禁区时,由各归口单位报总参谋部批准,进入上海、沈阳空中禁区时,由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航空公司,分别报经南京、沈阳军区批准。有关单位应对进入空中禁区的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五、凡执行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任务,需对地面拍照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各部门归口,事先将作业范围征得有关大军区同意。涉及军事机密的底片,应送有关军区审查,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和保管。
六、外国人乘我方飞机执行训练、专业任务,其飞行范围超出本机场空域时,主办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大军区同意。对外国人空中摄影应从严掌握,所摄底片必须在我国内冲洗,经有关军区或单位审查并做保密处理后再交付使用。
七、飞机一般不载运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空运上述危险物品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直接与民航局或空、海军联系办理。
本规定下达后,过去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法[2003]2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法制办:

  为提高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现就加强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中从事建设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件,应当经过公共(综合)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

  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基本内容和总体要求,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督促落实。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处室按照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本地区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新颁布的与建设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培训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建设部编写的建设系统普法教材内容为主,辅以地方性法规的内容,考试试题从建设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库中抽取,不收取费用。

  四、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在核发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时,对未通过建设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不予核发执法证件。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执法证件,但未通过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补充培训。对换发新证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参加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新证。

  各地每年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颁发的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其执法活动;补考不合格的,由地方政府法制部门收回执法证件或者公告作废。

  五、各地政府法制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