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受贿罪主体/丁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43:43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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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受贿罪主体

作者:丁敏
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

本文分为七个部分,除了引言外,主体内容有六个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国内外关于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有关规定,接着对我国受贿罪主体的范围作了多角度分析,重点阐述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认为国家机关就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人民政协的各级机关。至于在那些原先为行政机关而现在为总公司的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种,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再次,对“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一般情况下,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也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不能独立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一、引言
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剥削阶级、剥削制度的产物。它发源于统治阶级内部,又对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因此,古今中外,掌握政权的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维护统治地位,都十分重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和抑制。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贪污贿赂犯罪仍显不断蔓延扩展的趋势,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对贪污贿赂犯罪有关问题进行研究非常必要。为此,本人拟就受贿犯罪主体的有关问题,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而通常被作为经济犯罪之一种的受贿犯罪也由于诸多因素的作用表现得十分明显,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造成严重的损害,而且也成为社会的一个毒瘤,在各方面都影响着经济发展、政治清明,乃至影响到社会稳定。有鉴于此, 1988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同1979年刑法第185条以及《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比较,它将受贿罪的主体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典将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反贪污贿赂法合并编为刑法典的一章。现行刑法典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其他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与前引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相比较,主要的变化是受贿罪的主体又重新恢复到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的主体范围,即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于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行为则单独规定了罪状以及法定刑,即第163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二、国外关于受贿罪主体范围的规定
考察外国的立法例,关于受贿罪的主体大体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1)一般主体。例如,前捷克斯洛伐克刑法规定,无论是否公务员,只要对于具有社会意义 的事件作出决定或因执行这种决定,而收受贿赂或同意收受贿赂的,均构成受贿罪;但如果是公职人员受贿,应当加重一定的刑罚处罚。(2)公职人员。阿尔巴尼亚、蒙古、保加利亚、朝鲜等国家的刑法都规定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公职人员构成,但公职人员的具体范围各国的规定并不相同。(3)特别公务员。有的国家刑法典除了规定了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务员之外,还设专款规定了特别公务员(如法官、仲裁人等)的受贿罪。如保加利亚刑法规定了审判员、陪审员、检察员、侦查员的受贿罪;德国刑法典也规定了法官和仲裁人的受贿罪。(4)准公务员。有的国家刑法把将要成为公务员的人规定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如日本刑法规定了将要成为公务员或仲裁人的关于自己将要担任的职务的事情,接受请托而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构成受贿罪;韩国刑法规定,将担任公务员或仲裁人之人,接受请托而收受,要求或约定与该职务有关之贿赂,成立受贿罪。(5)曾为公务员。有的国家刑法把已经离任的公务员规定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日本刑法规定,曾任公务员或仲裁人的人在职时接受请托,离职后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①

三、我国“国家机关”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现行刑法典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出发,国家机关范围的界定就是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一个重要前提。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对国家机关界定的不同观点:其一,认为“国家机关”就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具体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系统的各级机构 。②其二,认为国家机关除了上述范围以外,还应当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以及政协的各级机关。③其三,主张国家机关应当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队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以及一些名为总公司但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 (如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电力总公司等)。该观点认为那些名为总公司但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并不适用企业的经营机制,而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从事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因而其本质上仍是国家机关 。④
本人认为,界定“国家机关”的范围,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但同时又不能拘泥于条文本身,而应当结合实际,因为法律本身的规定亦可能存在矛盾。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在这里,武装力量、政党、国家机关是并列的,不存在包容关系;但是宪法第3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又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显然,这与宪法第5条第3款的表述是矛盾的。由此观之,如果想当然地认为国家机关包括了军队机关,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要认定“国家机关”范围,必须回到现行刑法第93条的规定来,并从总体上理解其准备含义。该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中共提到三类组织,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这种分类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组织和政协组织是包含于国家机关之中的。因为对政党和参政议政党,作为基本法的刑法不可能不作出规定,从第93条看,它们不能属于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只能属于国家机关。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国家机关也包括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和政协组织。分则中第九章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渎职罪,第八章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贪污贿赂罪,两相比较也可以发现这一结论。譬如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执政党各级机关完全应成为行贿罪的对象,故而从立法的严谨性来说,共产党和政协理应包含在国家机关之中;在纯粹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渎职罪中,若不包括中国共产党和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则会遗漏在这些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亦会使法网有失严密。再比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的主体分别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从保护公有财产的角度并结合刑法第93条对组织的分类看,立法者也是将共产党和政协机关划归国家机关的。另外,从我国宪法的纲领性规定看,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领导作用,人民政协是参政、议政机关,这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作为基本法的刑法必须体现这一点,若仅仅拘泥于某个法条的规定,断定国家机关不包括共产党组织和人民政协,则未免有“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之嫌。至于目前在我国存在的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本人认为不应视其为国家机关,它们是市场经济改革的过渡性机构,其改革的方向是经济管理机构,与国家机关有本质上的差别。而且我们在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的这些情况的考虑要慎之又慎,不能盲目的去否定,否则会坏了我们经济发展的“大事”。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1997年刑法典第93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就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人民政协的各级机关。至于在那些原先为行政机关而现在为总公司的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显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但不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四、对我国刑法中“公务”的理解
从刑法第93条的规定看,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其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从事公务”。因此,如何准确理解刑法上“从事公务”的含义,乃是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核心问题。
从最一般意义上讲,公务泛指一切公共事务,既包括国家性质的公务,也包括集体性质的公务。刑法第93条所说的“公务”是指什么?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⑤ 。其二,认为“从事公务”就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办理国家事务的行为”。⑥其三,认为“从事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⑦其四,认为“从事公务”是指“依法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行为”。⑧本人认为,“从事公务”应当是指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的管理各种事务的活动。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各种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社会事务,也可以是集体事务,甚至是个人事务(如离婚诉讼),但是一旦被纳入国家管理活动的范围即变为国家事务(国家事务的含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进行介入、管理的事务)的内容。二是国家利益性,即这种活动是从国家利益出发,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它体现的不是某个个人、集体、团体的利益,而是国家的利益,并且刑法本身保护的也是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是其应有之意。换句话说,“公务”的本质就是国家利益代表性和管理性,它所管理的对象是各种事务。
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内在逻辑性看,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就是“从事公务”,在人员的身份上并无限制,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亦应按照该标准合理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避免仅以是否具有干部身份来判断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显然,打破“身份论”是改革的趋势,也是司法实践的要求。特别是人事制度的改革,许多企业、事业单位已完全打破了员工身份上的限制,实行竞争上岗,昨天还是管理者,今天可能已是普通员工。因此,无论从刑法的精神还是从现实社会生活来看,以身份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已不合时宜与法理。只有紧紧抓住“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才能准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五、现行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四种:第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前面对国家机关的界定,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以及专门法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专门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事业的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工、青、妇等人民团体。
在这里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出现了国家办、集体办、民办及合办等形式;性质上也有营利性、公益性之分;由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形式也出现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不同形式。显然,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目前还没有含国有成分的合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我国是指,“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家编委统一制定编制,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一般指以下几种:工会、共青团、科学技术协会、妇联、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全国青年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合会。”在这类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1989年10月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社会团体与上述人民团体在经费来源,编制、职能方面不同,该类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派的除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代表国家,为了国家利益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他们的权力来自于“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身份如何,只要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即应视为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三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条规定更加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公务性”,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手工业者等的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公安机关的联防队员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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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最长时限

  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到终审判决,他可以被羁押多长时间?这个问题很复杂,笔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统计了各阶段的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也就是说,这个期限是最长的,包括了经上级机关审批延长的时限,司法机关只能在这个期限内结案。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继续羁押绝对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强制措施期限 (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58条)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58条)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210天)。
  (三)审查起诉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38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第140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195天)
  (四)审判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第168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196条)
统计:2.5个月+2.5个月+10天=160天
从上述各办案期限统计:37天(刑拘)+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195天(审查起诉)+160天(两级审判)=602天。这是最长办案时限(包括延长期限),如果再延长羁押那就无法无天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保定律师张荣安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政综〔2008〕4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2008年全市安排重点建设项目225个,总投资2558亿元,其中,在建重点项目130个,总投资736亿元,年度投资计划139.8亿元;预备重点项目64个,总投资667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1.4亿元;重点前期项目31个,总投资1155亿元。为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确保完成重点建设任务,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及挂钩领导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一、分类管理。对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考核类和跟踪服务类。
(一)考核类项目: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民营、外资类项目中的特许经营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要对这些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推进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目标任务。年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对项目业主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表彰通报。
(二)跟踪服务类项目:除考核类外的其他市重点项目。这类项目不对项目业主进行评比和考核,但列入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经济工作综合考评和绩效考评指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类项目要依法管理,主动服务,加强质量、安全进度的检查和协调;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分级管理。为进一步落实市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级为主管理(以下简称市级项目)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为主管理(以下简称县区级项目)。市属及跨县区的重大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其它项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下达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
2、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等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区、跨部门的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推进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牵头组织对重点建设进展以及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3、每月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投资、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全市重点建设运行情况,并向市政府及项目挂钩领导报送分析材料。
4、对考核类项目完成年度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对跟踪服务类项目完成年度目标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并列入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经济工作综合考评和绩效考评指标。
(二)市直单位主要职责:
1、对主管的市级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协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并分行业对市重点项目进行指导、督促。
2、及时向市挂钩领导报告主管市级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按职责分工,组织或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市级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4、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市级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县(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1、对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做好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各项服务、协调工作,本级职能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和项目挂钩领导报告。
2、各县(区)发改局和重点办作为政府管理重点项目的工作机构,负责跟踪了解、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每月对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形象进度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运行情况,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分析材料。
3、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开展重点项目协调和检查工作。
(四)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1、各类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体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各类验收制度以及廉政责任制。
2、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投资控制、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排查整改各种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卫生防护措施。
3、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4、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事项。
5、指定专人每月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信息报送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加强沟通协调。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重点建设任务。各级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圆满完成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附件: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名单

附件:

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考核名单

一、考核类:共136个,其中,在建68个,预备37个,前期31个。
(一)市级为主管理的市重点项目(49个,其中:在建30个,预备14个,前期5个)
1、市铁路办
在建项目:
(1)福厦铁路莆田段
(2)向莆铁路莆田段
(3)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
(4)莆田铁路枢纽站配套项目
预备项目
(1)罗屿大桥(公铁两用桥)
2、石门澳路堤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建项目:
(1)石门澳路堤工程
3、市交通局
在建项目:
(1)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
(2)省道201线(滨海大道)莆田段
(3)莆田客运枢纽中心
预备项目
(1)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莆田段
前期项目
(1)莆田市绕城高速公路
(2)莆田(湄洲岛)至永定高速公路莆田段(不含莆秀支线)
4、市港务局:
在建项目:
(1)湄洲湾罗屿15万吨级散货码头工程
(2)东吴港区3-5#泊位
预备项目
(1)莆田港秀屿港区秀屿作业区2#、3#泊位
(2)湄洲湾公用航道东吴支航道等二期工程
(3)东吴港区1、2、6、7、8#泊位
5、市经贸委:
在建项目:
(1)莆田220KV主干电网建设工程
(2)莆田35KV及以上输变电建设与改造工程
(3)莆田电力调度大楼
(4)电信小灵通网优、数据宽带、固定电话及农村信息化建设工程
(5)联通CDMA、GSM网络扩容工程
(6)莆田网通传输网和接入网建设工程
(7)莆田移动GSM扩容工程
5、市建设局
在建项目:
(1)莆田管道燃气工程
(2)莆田市荔港大道
6、市水利局:
在建项目:
(1)金莆供水工程
(2)北洋水系(城区)整治工程
(3)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
预备项目
(1)木兰溪三期工程
(2)木兰溪四期防洪工程
前期项目
(1)木兰溪宁海挡潮闸工程
(2)南北洋防洪排涝工程
7、市国土资源局
在建项目:
(1)阔口二期拆迁改造项目
(2)莆田市城港大道
(3)护城河五期片区改造
8、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在建项目:
(1)莆仙大剧院
预备项目
(1)莆田市博物馆(妈祖)
(2)市图书馆建设项目
9、莆田学院
在建项目:
(1)莆田学院扩建工程
(2)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工程
10、市体育局
在建项目:
(1)十四届省运会比赛场馆建设项目
11、市教育局
在建项目:
(1)莆田一中妈祖城校区
12、市发改委
预备项目
(1)湄洲湾火电厂二期工程
前期项目
(1)莆田机场建设
(2)莆田核电站
(3)生物柴油
13、市林浆办
预备项目:
(1)金鹰国际集团林浆纸一体化项目
(2)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项目
(3)高档纸生产项目
14、市科协
预备项目:
(1)莆田市科技中心
(二)县(区、管委会)为主管理的市重点项目(88个,其中:在建39个,预备23个,前期26个)
1、仙游县政府
在建项目:
(1)仙港大道
(2)福建省仙游抽水蓄能电站
(3)金钟水利枢纽工程
(4)台湾农民创业园
(5)福厦铁路枫亭安置区
(6)仙游城区污水处理厂
(7)鲤南安置房
(8)鲤城安置房
(9)仙游商业步行街(一期)
(10)仙游鲤北城区路网工程(一期)
(11)仙游县体育中心
预备项目:
(1)木兰溪南岸防洪堤工程(仙游县鲤南段)
(2)湄洲湾石化基地枫亭片区项目
(3)坝下古典工艺家具生产集中区
(4)宝泉古典工艺产业集中区(一期)
(5)仙游县塑料再生利用示范区
(6)鲤南商贸物流配送中心
(7)仙游县枫亭现代物流中心
前期项目:
(1)社硎风力发电场
(2)福建省再生金属产业园
(3)厦化仙游生产基地
(4)仙游县生态旅游规划
(5)海峡(赖店)古玩市场
2、荔城区政府
在建项目:
(1)澄峰围垦工程
(2)福厦铁路荔城段黄石安置区建设项目
(3)西庚安置房
(4)南郊安置房
(5)城港大道(荔城段)安置房
(6)荔港安置房
(7)黄北大道(省道201线荔城段)
预备项目:
(1)院前片区改造
(2)荔城经济开发区生活配套小区
(3)荔城物流大道
(4)护城河三期片区改造
(5)黄石旧街改造
前期项目:
(1)北高风力发电
(2)北高造船厂
(3)南少林景区规划
3、城厢区政府
在建项目:
(1)樟林大桥
(2)省道201线(滨海通道)城厢段
前期项目:
(1)福建海西国际水产研发中心
(2)莆田市太湖开发规划
(3)华林经济开发区木兰溪南岸樟林片区一期路网工程
(4)城厢区生态旅游规划
4、涵江区政府
在建项目:
(1)三江化工集中区
(2)福厦铁路涵江段安置区建设项目
(3)涵港大道及配套路网工程
(4)莆田高新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
(5)塘北片区建设工程(合成氨厂片区和黄安小区)
预备项目:
(1)涵江区物流商贸中心建设工程
(2)涵江区白塘风景区建设工程
前期项目:
(1)亿发纸品生产项目
5、秀屿区政府
在建项目:
(1)福建LNG站线
(2)莆田燃气电厂
(3)福建LNG冷能空分项目前期项目
(4)莆田石城-石井风电场
(5)莆田平海湾跨海供水工程二期工程
(6)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
(7)福厦铁路秀屿安置区建设
(8)LNG二期移民安置项目
(9)秀屿区市政道路
(10)秀屿区商品房开发
(11)环城北路及后井路安置区
预备项目:
(1)秀屿疏港公路(沁峤路)二期工程
(2)南日岛三期风电场工程
(3)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4)前海路堤工程
(5)埭头百强商业城
前期项目:
(1)东峤风电场
(2)鞍钢冷轧
(3)标准化厂房建设(天津东兴木业公司)
(4)手机生产(台湾卓立集团)
(5)众和多纤维面料织造
(6)海洋食品加工区
(7)标准木业新能源项目(金子博)
6、北岸开发区
在建项目
(1)妈祖文化城项目
(2)北岸供水项目
(3)东吴疏港公路(福建滨海通道北岸段)
预备项目
(1)平海湾路堤工程(福建滨海通道)
(2)妈祖城学村
前期项目
(1)忠门北江风力发电场
7、湄洲岛管委会
预备项目
(1)湄洲岛国际海岛生态植物示范园
(2)纯金妈祖神像
前期项目:
(1)湄洲岛跨海通道
(2)湄洲岛风力发电场
(3)中国•湄洲妈祖生态论坛会址
二、跟踪、服务类项目:共89个,其中,在建62个,预备27个。
(一)仙游县
1、在建项目
(1)智胜特种陶瓷生产项目(二期)
(2)海安工程轮胎生产项目
(3)益阳织造生产项目
(4)新万鑫金属制品生产项目
(5)禾欣皮革生产项目
(6)日晶玻璃生产项目(三期)
(7)通用电梯生产项目
(8)新宏荣鞋业运动鞋生产项目
(9)新东亚汽车活塞环生产项目
(10)康辉食品生产项目
(11)新龙泰古典家具生产项目
(12)华腾成品鞋生产项目
(13)联聚包装生产项目
(14)天峰食品生产项目
(15)蓝海化工生产项目
(16)力天红木艺雕生产项目
(17)温泉大酒店
2、预备项目
(1)枫亭粮食物流配送中心
(2)仙游县节能建材物流中心
(二)荔城区
1、在建项目
(1)卡朱米服装箱包生产项目
(2)三棵树涂料生产项目
(3)光纤陶瓷插芯生产项目
(4)才子服装生产项目
(5)键水鑫休闲艇生产项目
(6)七彩梦高级床上用品生产项目
(7)新日恒生保健品生产项目
(8)智诚高级面料生产项目
(9)锦田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10)正荣•时代广场
(11)三信•金鼎广场
(12)天通泰•现代广场
(13)东城1号
(14)鞋材市场
2、预备项目
(1)梭尼亚彩色液晶显示器生产项目
(2)荔城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3)汉庭花园(C区)
(4)文献路东扩片区改造
(5)双赢仓储项目
(三)城厢区
1、在建项目
(1)天怡放心肉及肉制品项目
(2)宝创液晶显示器厂房及配套设施
(3)天喔(福建)食品生产项目
(4)城厢区龙升生物技术生产项目
(5)福建鸿圣纸业生产项目
(6)莆田市万邦电子生产项目
(7)世全兴安名城(世全片区改造)
(8)马巷小区旧城改造
(9)万辉•世纪城
(10)欧氏领秀
(11)龙山街危房改造
(12)延寿宾馆二期
(13)延寿山庄续建工程
2、预备项目
(1)华润汽车部件生产项目
(2)天龙世纪广场
(3)旧体育场改造项目
(四)涵江区
1、在建项目
(1)福建新威电子工业(增资)生产项目
(2)台通(福建)可视电话生产项目
(3)寰亚科技电子生产项目
(4)恒信塑胶生产项目
(5)佩吉服饰生产项目
(6)鑫荣制动设备生产项目
(7)佳加食品生产项目
(8)莆田启诚轻工制品生产项目
(9)河滨路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
(10)飞旋新天地建设工程
2、预备项目
(1)云顶光电伏特生产项目
(2)新世纪电子材料生产项目二期工程
(3)紫金银坑铅锌采选增资项目
(4)白塘湖四星级酒店建设项目
(五)秀屿区
1、在建项目
(1)上塘金银珠宝首饰加工城
(2)华兴玻璃制品生产项目
(3)福建省港城投资标准化厂房
(4)空分液体产品储运项目
(5)中闽物流公司LNG运输项目
2、预备项目:
(1)LNG冷能低温橡胶粉碎
(2)秀屿区医药器械生产集中区
(3)众和股份高档纺织品染色后整理生产线扩建项目
(4)20万吨无缝钢管加工项目
(5)笏石顶社、北埔、后井三个片区改造及安置区建设
(六)北岸开发区
1、在建项目
(1)联发船舶修造项目
2、预备项目
(1)莆田市天成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园
(2)福建国航湄洲湾造修船基地
(3)福建港湾预制场
(4)动漫影视城
(5)新安国际医院
(6)海西渡假村
(七)湄洲岛
1、在建项目
(1)湄洲岛国际大酒店
(2)湄洲岛海景大酒店
2、预备项目
(1)天乐休闲中心
(2)南部四星级酒店